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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研究擬訂全省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全省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標準,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負責推進全省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負責義務教育的宏觀指導與協調,指導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訂基礎教育教學基本要求和教學基本文件,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四)指導全省的教育督導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法律、法規規定范圍的各級各類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工作,指導基礎教育發展水平、質量的監測工作。
(五)指導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的發展與改革,制訂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指導文件和教學評估標準,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材建設和職業指導工作。
(六)指導高等教育發展與改革,承擔深化省屬高校管理體制改革的責任。制訂高等教育教學指導文件,會同有關部門審核高等學校設置、更名、撤銷與調整,負責“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實施和協調工作,統籌指導我省各類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指導改進高等教育評估工作。
(七)編制下達部門教育經費預算并監督執行,管理教育專項資金;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參與擬訂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教育收費、學生資助的政策和管理辦法;監督全省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按有關規定管理國外對我省的教育援助、教育貸款;實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
(八)指導全省各級各類學校的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及國防教育工作。
(九)主管全省的教師工作,執行國家關于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準,指導基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十)負責各類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考試和學籍學歷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以及研究生的招生計劃;參與擬訂本省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普通高等院校開展大學生就業創業工作。
(十一)規劃、指導全省教育系統的自然科學研究,規劃并指導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協調、指導高等學校參與創新性體系建設和承擔國家、省上科技重大專項等各類科技計劃的實施工作,指導高等學?萍紕撔缕脚_的發展建設,指導教育信息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
(十二)負責指導全省教育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歸口管理國家出國留學、來華留學、漢語國際推廣、中外合作辦學、因公出國(境)、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和與港澳臺地區的交流與合作等工作,指導外國文教專家的日常管理。
(十三)貫徹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劃、規范和標準,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
(十四)負責全省學位授予工作,承擔省政府學位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五)協調指導高校、直屬中等專業學校和中小學后勤保障和后勤服務社會化改革和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全省民辦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規范民辦教育辦學秩序。
(十七)負責機關公務員隊伍和直屬單位及廳屬中等專業學校領導班子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八)指導全省基礎教育系統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宣傳統戰和安全穩定等工作。
(十九)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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