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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教育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央編辦財政部關于印發〈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實施辦法〉的通知》(教師〔2010〕2號)和《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書》相關規定和要求,為進一步加強我區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畢業生履約管理工作,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簽訂《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書》的新疆籍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畢業生(以下簡稱免費師范畢業生),因故不能在我區履約以及故意違約的,適用本辦法。外省籍跨省轉入我區就業的免費師范畢業生,其履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 與我區簽約的新疆籍免費師范生在校學習期間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和被開除學籍或者中途主動退學的,應當在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或者學籍取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就讀學校一次性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
第三條 免費師范畢業生跨省就業規定:
(一)新疆籍免費師范畢業生跨到外省時不適用教育部規定的“志愿到中西部邊遠貧困和少數民族地區任教”條款,不予辦理跨省就業手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兩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辦理跨省就業手續,不需退還免費教育費和繳納違約金:
1.在校就讀期間父母一方或雙方戶籍遷移至省外,畢業后去省外中小學任教的;
2.畢業前已經辦理結婚登記,需要遷移到配偶所在地中小學任教的。
(二)外省籍免費師范應屆畢業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畢業學校、外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辦理跨省就業手續到我區任教:
1.在校就讀期間父母一方或雙方戶籍遷移我區的;
2.畢業前已經辦理結婚登記,需要遷移到配偶所在地中小學任教的;
3.志愿到我區中小學任教的。
(三)對在我區服務期內的往屆免費師范畢業生不予辦理跨省就業手續。
第四條 免費師范畢業生跨省就業,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本人填寫《新疆籍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畢業生跨省就業申請表》(見附表1),準備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提出書面申請;
(二)申請表需依次經畢業學院、學校、跨入省的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簽字并加蓋公章,報跨入省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同意;
(三)外省籍免費師范畢業生跨省轉入我區內中小學校任教的,需經畢業學院、學校、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和外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
(四)應屆免費師范畢業生辦理跨省就業手續時間為每年3月至5月。
第五條 免費師范畢業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有關規定辦理解約手續,退還免費教育費并繳納違約金:
(一)未取得畢業證書或教師資格證書,不具備從教資格的;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有關跨省就業規定,自行擇業的;
(三)服務期內,因故不能繼續履行《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書》規定義務的;
(四)其他故意違約的情形。
第六條 免費師范畢業生解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本人填寫《應屆新疆籍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畢業生解約申請表》(見附表2)或《往屆新疆籍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畢業生解約申請表》(見附表3),準備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提出書面申請;
(二)應屆免費師范畢業生辦理解約時間為每年7月至8月;
(三)在我區服務期內的往屆免費師范畢業生解約需經任教學校及其主管教育部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同意后退還免費教育費并繳納違約金。往屆免費師范畢業生辦理解約手續時間為每年2月和7月,辦理解約手續需提前1個月向任教學校提出申請,任教至當年學期結束之后方能離職。
第七條 辦理解約手續的免費師范畢業生,需按規定退還免費教育費并繳納違約金。解約費用(含免費教育費和違約金)計算方式為:
(一)應屆免費師范畢業生:國家核撥的師范生免費教育四年總費用(2011年以后為每生每年1.4萬元,有新標準的從其新標準)+國家核撥的師范生免費教育四年總費用(2011年以后為每生每年1.4萬元,有新標準的從其新標準)×30%;
(二)服務期內的往屆免費師范畢業生:(國家核撥的師范生免費教育四年總費用-國家核撥的師范生免費教育四年總費用×10%×已服務年限)+(國家核撥的師范生免費教育四年總費用-國家核撥的師范生免費教育四年總費用×10%×已服務年限)×30%;
第八條 自治區教育廳學生處負責辦理免費師范畢業生解約手續,免費教育費和違約金直接上繳自治區財政廳國庫賬戶。
第九條 對違約的免費師范畢業生,未按程序辦理跨省就業或者解約手續、無正當理由拒絕退還免費教育費和繳納違約金的,除不予簽發或改派就業報到證外,將向法院提起訴訟,追償免費教育費和違約金。自治區教育廳每年10月底面向社會公布其違約記錄并計入人事檔案。
第十條 本辦法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