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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人事考試培訓中心培訓辦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科學、系統地開展培訓工作,規范培訓辦班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銀川市人事考試培訓中心面向社會開辦或委托、聯合外單位開辦的各類培訓班,均須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各類培訓班要按計劃實施。培訓班在開辦前由銀川市人事考試中心培訓部預先做好培訓計劃。《培訓計劃》至少包括培訓名稱、培訓項目、培訓內容、培訓對象、培訓地點、培訓時間、培訓方式、培訓人員等內容。
第四條 培訓班管理實行統籌安排、分工負責的原則。由培訓部負責培訓計劃的申報、培訓班的組織實施、培訓人員信息的匯總整理、培訓班的工作總結和信息報送等;中心領導負責培訓計劃的審定、辦班指導、監督檢查和應急決策等;中心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協助具體實施。
第五條 除財政撥款或上級部門安排經費的培訓外,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開展的培訓可以適當收費。其培訓收費必須嚴格按照銀川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辦理
收費立項和標準審批手續,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第六條 對于機關事業單位委托銀川市人事考試培訓中心辦班,有下列情形的,銀川市人事考試中心不予受理:
沒有辦理行政使事業性收費許可,隨意立項收取培訓費的;依照已廢止的法律法規或修改前的法律法規進行培訓辦班收費的;擅自將自愿參加的培訓變為強制性培訓進行收費的;未經批準擅自進行培訓班收費的;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縮短培訓課時的;不按規定收取培訓資料費的;向被培訓人員推銷與培訓無關資料的;違反收費許可證管理規定的;沒有使用規定票據或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借培訓辦班進行公款吃喝或旅游的。
第七條 根據培訓內容,外聘有關師資參與培訓班的授課,外聘培訓教師的授課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對于外單位借用銀川市人事考試培訓中心機房開展培訓的,要與銀川市人事考試培訓中心簽署《機房使用合同》,并按合同條款執行(《機房使用合同》見附件)。
第九條 培訓班結束后,按培訓班的性質,可頒發《培訓結業證書》,培訓學時為每天8個學時,可作為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進行登記。
第十條 要在培訓辦結束5日內,銀川市人事考試培訓中心培訓部向綜合部報送辦班總結。內容包括培訓班學員和授課教師名單、培訓實施情況、經費支出情況和證書發放情況。
第十一條 每年十二月份由銀川市人事考試培訓中心培訓部匯總當年參加培訓的人員,寫出本年度培訓工作總結,并分類統計,上報有關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