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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教育培訓活動,促進本市民辦教育培訓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舉辦及其教育培訓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不具備學歷教育資格,以文化教育或者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的領導,研究民辦非學歷教育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促進本市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統籌管理,加強監管能力建設,組織開展專項行動,協調處理突發事件。
第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文化教育類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類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
民政部門負責非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登記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登記管理。
公安、物價等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消防安全、收費行為等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遵循屬地管理與分類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誰審批、誰監管,誰舉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設立、變更、終止
第六條 設立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根據辦學性質、管理方式等的不同,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
非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依法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依法登記為企業法人。
同一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不得既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又登記為企業法人。
第七條 設立非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取得辦學許可證后,向民政部門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第八條 設立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向設立地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有關申請材料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征求意見;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反饋書面意見,不同意設立的,應當說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反饋的書面意見后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頒發營業執照,并抄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名稱中應當含有“培訓”字樣,不得出現“學校”“學院”等字樣。
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審批、審核權限,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審核的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報送市教育行政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設立條件及設置標準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置標準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民政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制定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標準應當科學、合理,與不同類別、不同規模教育培訓機構實際需要相適應,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二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舉辦人、負責人、名稱、辦學場所、辦學類型等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的非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跨區縣(自治縣)增設辦學場所的,應當向新增辦學場所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的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跨區縣(自治縣)新增辦學場所的,應當依法向新增辦學場所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征求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依法終止辦學的,應當妥善安置教育培訓對象,依法進行財務清算,申請注銷有關行政許可和注冊登記。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監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召集同級教育、人力社保、工商、民政、物價、公安等有關職能部門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監管中的重大政策問題、突發事件、專項行動等進行研究、協調、處理、部署。
教育、人力社保、工商、民政、物價、公安等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建立聯合監管、信息共享、聯席共商的工作機制,確保監管到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領導下,配合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加強轄區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