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本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吳中區、相城區、姑蘇區、工業園區和高新區(以下簡稱市區)流動人口積分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管理,是指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根據其個人情況、誠信記錄、實際貢獻和社會融合度等轉化為相應的分值,積分達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戶籍準入、子女入學、子女參加蘇州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入醫)等公共服務待遇。
第四條 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由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統籌,蘇州市、區設立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分別在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的領導下,負責對流動人口積分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指導、檢查和督促。
公安機關承擔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職責;負責組織實施流動人口積分戶籍準入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流動人口子女積分入學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流動人口子女積分入醫工作。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負責受理對政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積分管理中違規違紀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并依紀依規進行調查處理。
財政部門負責流動人口積分戶籍準入、子女入學、子女入醫等公共服務的財政統籌及積分管理的經費保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相關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社會事務中心或便民服務中心設立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窗口,負責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的咨詢、申請受理、資料初審、資料錄入、材料傳遞等工作。
第五條 流動人口積分管理遵循以區為主、屬地管理的原則,政府及相關部門根據申請人積分情況提供相應公共服務。
第六條 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應當在政務網站建立統一的“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系統”,復用居住證信息數據,地區之間、部門之間流動人口相關信息互聯互通、共建共享,實現流動人口積分管理。
第七條 在總積分相同的情況下,根據申請人基礎分高低情況進行排名;基礎分再次相同的,根據申請人辦理居住登記時間先后順序進行排名。
已納入積分管理的流動人口,其未成年子女申請享受相關待遇時,按就高原則,只取夫妻一方的積分,在總分相同時,夫妻另一方積分作為排名參考。
第二章 申請受理
第八條 流動人口積分管理采取個人自愿、屬地申請、統一管理、動態調整的模式,計分標準由基礎分、附加分、扣減分三部分構成。具體的積分項目按《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計分標準》進行計分。
《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計分標準》另行制定。
第九條 在市區范圍內,參加社會保險、已辦理居住證且連續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動人口,經本人申請,納入本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
蘇州縣級市及吳江區戶籍人員申請納入本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的,以公安機關流動人口信息登記時間為居住依據,無需居住證。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申請納入積分管理的,應當前往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會事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提出申請,按規定填寫表格,并根據《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計分標準》的規定,結合自身情況,提供下列相關證明材料:
(一)學歷證書或學歷驗證證明。
(二)技能人才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證書驗證材料;專業技術人才的職稱資格證書和檔案里職稱評審材料。
(三)社會保障市民卡、社保編號及住房公積金卡。
(四)在本市有自有居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權證書、公有住房租賃證等權證。
(五)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戶口簿或戶籍地公安機關開具的戶籍證明、家庭關系證明。
(六)生育兩孩以內的提供戶籍地鄉級以上(含鄉級)計生部門證明材料;生育三孩及以上的提供戶籍地縣級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生育證明。
(七)專利證書。
(八)個人獲獎證書、榮譽證書或市政府相關表彰文件。
(九)市志愿者總會核發的蘇州市志愿者證;財政部門監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獻血證;采樣或捐獻造血干細胞榮譽證書;直系親屬捐獻遺體(或器官、角膜)證明;義警證明;特殊公益性崗位工作證明;受本市表彰的見義勇為和本市市級以上媒體宣傳報道的好人好事等行為的證明材料。
(十)營業執照副本、稅務機關出具的市區范圍內稅款入庫證明,辦理經營實體的,同時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不含“三證合一”納稅人)。
(十一)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證、母嬰保健卡、居民健康檔案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出積分管理申請時,可以提出戶籍準入、子女入學、子女入醫等公共服務待遇申請。具體公共服務待遇內容以區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公布為準。
第十二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后,在申請截止日前,其居住地在市區內跨鎮、街道變動的,應及時至現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住址變更手續,并重新填寫申請表格。
第三章 審核評分和積分查詢
第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申請后,應當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錄入“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系統”。對流動人口申報的積分項目,通過系統轉遞至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審核評分。各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在系統中對資料信息進行審核并做評分操作。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計分標準》,對參加積分管理的流動人口實施核查評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戶籍證明、家庭關系證明,見義勇為證明、義警證明和涉及違法犯罪行為等項目核查評分。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歷證明核查評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社會保險情況證明等的核查評分。
中級法院負責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失信行為核查評分。
不動產登記部門負責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證書的核查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