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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的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或者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本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適用本規范。
第四條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文明、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和權責統一的原則。
第五條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拒絕、阻礙和干預行政執法行為。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執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 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
第七條本規范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執法權,能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本規范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受委托執法的行政機關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中,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工作人員。
第八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批準設立;(二)有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執法職責和權限;(三)有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在編、在崗人員;(四)有財政部門預算核撥的工作經費;(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依法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第十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本機關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執法職責、執法依據、執法事項、投訴舉報電話等事項在本機關網站、辦公場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網站進行公布。公布的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