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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醫學高等專科學校章程序 言
漯河醫學高等專科學校是一所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專科學校,前身是始建于1924年的“(美國)安息日教會善濟醫院護士學校”,解放后善濟醫院更名為漯河市衛生院,護士學校并入漯河市衛生院開展培訓,1957年獨立為漯河市衛生學校,2004年經教育部批準正式升格為醫學高等專科學校。
學校以育人為根本,以教學為中心,以就業為導向,面向基層、面向行業,走“校院一體、醫教結合”之路,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應用性、技能型人才。在長期的辦學實踐中,學校形成了“以人為本,德育為先,應用為主,服務社會”的辦學理念,漯河醫專教務系統 漯河醫專教務系統成績查詢http://jwc.lhmc.edu.cn/始終堅持正確的辦學定位:面向基層,服務行業,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普通醫學專科教育為主體,積極發展畢業后教育和繼續教育,形成多元化的辦學格局和科學的人才培養體系。以醫學類專業為主體,相關醫學類專業和工科類專業協調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適應社會需要的高素質應用性、技能型人才。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名稱為漯河醫學高等專科學校,英文名稱為Luohe Medical College。
第二條 學校校區名稱及地址:
源匯校區,漯河市大學路148號。
召陵校區,漯河市中山路北段。
第三條 學校由漯河市人民政府舉辦,實行“省市共建,以市為主”的管理體制,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
第四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實施普通高等教育,開展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五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專業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劃,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依法自主開展與國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職務,調整工資分配等。
(七)對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漯河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七條 學校依法建立和實施“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制度,堅持依法治校,堅持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八條 學校認真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衛生工作方針,注重提高質量,努力辦出特色,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應用性、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九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以教育教學為重點,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承擔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十條 學校根據《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專業設置目錄》申請設置和調整專業,以醫學專業為主,設置食品類等相關專業。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學校依法參加統招(國家計劃內統一招錄)招生。根據國家招生政策,部分專業可自主招生。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區別不同學科、專業特點,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十三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專科學歷教育,以畢業后教育、繼續教育等教育形式為補充。
學校依法確定專科教育修業基本學制為三年,試行彈性學制,允許3-5年內完成學業。
第十四條 學校積極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推動知識創新、科技進步和成果轉化。
第十五條 學校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與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合作,努力服務社會。
第十六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化合作與交流,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三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漯河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堅持用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黨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干部。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漯河醫學高等專科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九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校監察處長列席校長辦公會議。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二十條 學校實行校長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行政工作機制。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研究處理前款規定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重大問題,由學校黨政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的咨詢、評議、評審機構。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的設置。
(二)擬定人才培育計劃,審議教學,確定學生培養方案,監控人才培育質量。
(三)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四)評議教師的學術成就,評審教師的職稱晉升。
(五)聯絡、協調相關及相近學科、專業之間的合作與發展。
(六)受理學術爭議,監督、檢查和裁定全校師生員工的學術不端行為。
(七)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雙代會”制度。“雙代會”是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權利,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雙代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學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聽取、討論行政工作報告,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四)審議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五)監督和民主評議各級領導干部,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選。
(六)其他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雙代會”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采取表決制做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實際到會人數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
第二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長向“雙代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置工會、團委等群團組織,各群團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二十八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院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簽訂協議,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二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職員職級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制度。
第三十一條 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教職員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nb, sp; (八)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合同、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 教職員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二)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恪盡職守,勤勉工作,廉潔守法。
(四)尊重、愛護學生,立德樹人。
(五)踐行和弘揚學校“求真、求實、求新”的校風、“厚德、博學、善教”的教風和“誠樸、精業”的校訓精神。
(六)遵守教職工行為規范,樹立良好的道德風尚,遵守學術道德規范。
(七)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合同、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三十五條 學校關心和保障教職員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權益,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依法建立聽證、申訴等權利保護機制。
第三十六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尊重并保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規范學術行為,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七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三十八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的依據。對工作中成績優異的教職員工予以表彰獎勵,對于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職員工給予相應處分。
第五章 學生及校友
第三十九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系選修課程。
(四)公平獲得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五)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教學改革及管理、校園文化、后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取得滿足學歷條件后的學歷證書。
(九)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自覺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范。
(三)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四)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努力學習文化知識,完成規定的學業。
(六)珍愛生命,誠實守信,團結同學,尊敬師長。
(七)法律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四十三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十五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六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勤工助學、社會實踐、就業指導等服務,采取多種措施保證學生健康成長。
第四十七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四十八條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為校友的繼續教育提供便利和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和發展。
第六章 學校與附屬醫院
第四十九條 學校第一附屬醫院、第二附屬醫院、第三附屬醫院均為學校直屬附屬醫院,隸屬學校管理。
第五十條 學校各附屬醫院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五十一條 附屬醫院是學校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學校臨床理論教學、臨床見習、臨床實習、畢業實習等教學任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領導附屬醫院發展,支持附屬醫院醫療衛生、教育教學、科技創新、社會服務等工作。
第七章 財務、資產、后勤
第五十三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部門在法律法規許可的前提下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等。
第五十四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條 學校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各項財務制度,遵守國家財經紀律,保護國家財產,杜絕一切貪污、浪費、盜竊和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發生。
第五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學校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范學校經濟秩序。構建財務監督體系,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防范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五十七條 財政撥款、辦學收入、社會捐贈等財務信息,學校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十八條 學校通過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學校資產管理,定期資產清查,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條 學校實行財務審批制度,各項收費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學校不斷改革和完善后勤管理與服務體系,為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六十二條 舉辦者對學校有領導權、繳費收支審核權、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的評估權,以及按干部管理權限對學校干部的任免權。
第六十三條 舉辦者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和地方教育行政法規,履行對學校的經費投入、外部環境治理等義務。為學校提供必要的教學、科研、見(實)習、生活條件。依法保護學校和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支持學校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
第六十四條 學校自覺接受黨和政府的領導,堅持,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衛生工作方針,加強教學管理,改善辦學條件,增強辦學實力,提高辦學效益。
第六十五條 學校自覺接受教育部門的評估和指導。
第九章 校訓、校風和校徽
第六十六條 校訓:誠樸、精業。
第六十七條 校風:求真、求實、求新。
教風:厚德、博學、善教。
學風:勤思、明辨、篤行。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圖案為正圓形,外圈與內圓為深藍色,象征理想與廣闊的發展前景。校徽中心圖形由“L”、“M”構成,取意學校英文校名的字首,“L”的下半部變化成河水的形象,表達出學校處于沙澧之濱的地理屬性。“L”與“M”構成為一個整體,又變化為船帆的形象,象征學校乘風破浪向更高更遠的目標駛去。
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由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后,報河南省教育廳核準。
第七十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范,校內其它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經核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