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師范大學現代文理學院是經山西省人民政府批準教育部備案,由山西師范大學以新機制、新模式舉辦的一所全日制本科師范類獨立學院。以下是思而學教育網 分享的山西師范大學現代文理學院教學部官網,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山西師范大學現代文理學院教學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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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師范大學現代文理學院考試紀律與違紀處理規定
為維護學院正常教學秩序,加強我院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促進教風學風建設,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的相關精神,制定本規定。
一、考試紀律
第一條 學生參加考試必須帶考試證和學生證,并將證件放在桌面上,未帶證件者一律不準進入考場。
第二條 學生應提前10分鐘進入考場,服從監考人員的安排,按指定座位就坐,不得擅自調換座位。開考20分鐘后,不得進入考場。考試30 分鐘后,方準予交卷出場。考試當中,未經監考人員允許且未交卷擅自離開考場者不得重新進入考場繼續答卷。與考試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考場。
第三條 試題、答卷、草稿紙由監考人員統一發放,考試結束時收回,一律不準帶出考場。除允許攜帶的書籍、參考資料和所需用具(如制圖儀器、計算器等)外,學生隨身攜帶的書包、書本、紙張、手機等物品必須放在監考人員指定的位置,不得帶入座位。
第四條 開考后不準交談,不準左顧右盼,要保持考場安靜。借用計算器等文具,必須通過監考人員,禁止自行互相借用文具。若卷面有短缺、字跡不清楚時,可向監考人員舉手詢問,除此之外,監考人員一律不予解答。
第五條 學生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交卷。若在規定時間前答完試卷,應舉手示意,待監考人員收卷后方可離開。考試結束前15分鐘,不再準許提前交卷,須待考試結束后,由監考人員統一收卷。考試結束時,學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候監考人員清點試卷后,方可離開考場。學生交卷后應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內逗留或在考場附近高聲喧嘩。
第六條 國家級考試紀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違紀、作弊的認定及處理
第七條 對有考試違紀和作弊的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
5.開除學籍。
第八條 學生在各類考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要立即予以糾正,并給予警告處分:
1.未按要求將考試證、學生證等有效證件放置指定位置的;
2.開考前,未按要求將手機、書包、書籍、筆記等物品交到考場指定位置的;
3.未按指定位置入座的;
4.自帶答題紙或草稿紙(空白)的;
5.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借用或借給他人考試用具的;
7.未在規定時間內交卷,故意拖延時間的;
8.交卷后未立即離開考場或在考場內外大聲喧嘩或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
第九條 學生在各類考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當次考試資格,并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有第八條所述違紀行為且不聽勸告的;
2.被脅迫協助他人作弊,未向監考教師報告的;
3.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4.故意損壞考場設備的;
5.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或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者。
第十條 學生在各類考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當次考試資格,考試成績以零分記,并給予記過處分:
1.開考后,攜帶或座位及周邊有未經許可的書、筆記、講義等考試有關物品的;
2.開考后,攜帶手機、智能手表等具有通信、上網、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3.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4.協助他人傳接與考試有關物品、信息等的;
5.協助他人作弊的;
6.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7.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或考試材料的;
8.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者。
第十一條 學生在各類考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當次考試資格,考試成績以零分記,并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利用未經許可的媒介進行偷看、抄襲的;
2.采用抄襲、拷貝等手段竊取他人答案的;
3.利用上洗手間等暫時離開考場的機會,查閱與考試有關內容的;
4.考場內傳接與考試有關物品、信息等的;
5.在桌面、身上等處寫有與考試課程有關內容的。
第十二條 學生在各類考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取消其當次考試資格,考試成績以零分記,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組織、介紹作弊的;
2.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等或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考前利用各種手段竊取試卷或其內容的;
5.考后利用各種手段篡改、銷毀試卷、答卷等的;
6.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7.在考試過程中使用手機或其他通信設備作弊的;
8.留校察看期間,再次受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
第十三條 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作從輕或從重處理:
1.可以從輕一級處分的:
(1)違紀行為雖已發生,但能在發現前主動承認錯誤,如實陳述違紀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明顯悔改表現的;
(2)確系受他人脅迫或誘騙,并能主動揭發、積極防止不良后果發生的;
(3)其他可以從輕處分的情節。
2.應該從重一級處分的:
(1)拒不承認錯誤,態度惡劣的;
(2)對有關人員進行干擾、威脅、恫嚇、打擊報復的;
(3)勾結校外人員作弊,違反本條例的;
(4)造成嚴重后果或影響惡劣的;
(5)其他應加重一級處分的情節。
三、違紀、作弊處理程序及處理時間
第十四條 考試中的違紀、作弊行為應以監考人員的認定或相關證據為準。對于考試嚴重違紀、作弊者,監考人員應立即收繳其考卷,當場宣布取消其考試資格,令其退出考場。監考人員應將作弊者的班級、姓名及其作弊行為詳細記錄在《山西師范大學現代文理學院學生考試違紀、作弊情況記錄表》中或寫成書面材料并簽名,連同試卷和物證一并在該課程考試結束后交教學部。
第十五條 巡考人員發現考生違紀、作弊,應立即向考場監考人員說明情況,由監考人員按上述辦法處理。巡考人員應在《山西師范大學現代文理學院學生考試違紀、作弊情況記錄表》上簽名。
第十六條 教師在判卷或其它情況下發現的作弊問題,要及時通過書面形式(連同物證)報告教學部。
第十七條 教學部在認定違紀、作弊行為的性質后立即做出處分決定或處分建議,并在學院公告欄予以通報。
第十八條 處理程序:
1.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要求學生在《山西師范大學現代文理學院學生考試違紀、作弊情況記錄表》上簽字。拒不簽字者,在由2名以上監考老師認定情況下,不影響對學生處分處理。
2.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及記過處分,由教學部形成處分決定,并通報學生所在系。
3.給予學生留校察看及開除學籍處分,由教學部提出處分意見,經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后正式發文,并報山西省教育廳備案。
4.學院出具處分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則在院內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7天,即視為送交。受處分學生應在處分決定書上履行簽字手續。學生拒絕簽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簽字,由學生所在系主管領導及輔導員寫出文字說明,報教學部備案。
5.學院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十九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學生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條 從處分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未在申訴期內提出申訴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二十一條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期限為6個月,留校察看處分期限為12個月,期滿后,確在學習等方面有明顯進步表現,可申請解除。
第二十二條 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應在處分決定作出后7 天內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逾期不辦的,由學生所在系指定人員予以辦理并記錄在案。
第二十三條 各種處分決定書,應及時公布,并通報相關職能部門。對學生的處分材料,學院將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院組織的各級各類考試。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修訂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教學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