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人社部令21號第七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建議:受傷職工收到工傷認定書,待傷情穩定后就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上述規定列舉了勞動能力鑒定所需材料,受傷勞動者可根據該規定自行收集。
辦理流程
1.申請人向社會保險部門提交資料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接到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應及時審核,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
3.對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將需要補正的材料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
辦理時間及地點
辦理地點
馬鞍山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中心
地址:湖南東路900號
馬鞍山當涂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所
地址:當涂縣姑敦鎮提署中路115號
馬鞍山市含山縣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中心
地址:含山縣環峰南路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