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十級賠償有下列項目: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及生活護理費;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八)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其中第(一)(二)(三)(四)(五)(七)項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即勞動局支付。
第(六)(八)項由單位支付。
第(七)(八)項按下列條款執行:
第三十六條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期滿終止的,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五級傷殘為22個月,六級傷殘為18個月,七級傷殘為12個月,八級傷殘為10個月,九級傷殘為8個月,十級傷殘為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五級傷殘為34個月,六級傷殘為28個月,七級傷殘為20個月,八級傷殘為16個月,九級傷殘為12個月,十級傷殘為8個月。 依照前款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含5年)的,應當享受全額補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補助金。
第三十七條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后,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按上述規定執行,如未繳納工傷保險,所有費用由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