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負擔,個人不需要承擔。
哪些事故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患職業病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哪些特殊事故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補助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康復治療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生活護理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基金)
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基金)
一級傷殘津貼:本人月工資×90%
二級傷殘津貼:本人月工資×85%
三級傷殘津貼:本人月工資×80%
四級傷殘津貼:本人月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一級至四級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四川省專享)
根據四川省政府(川府發[2011]28號)文第(四)條規定:已參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達到退休年齡但不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繼續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傷殘津貼。停工留薪期滿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或傷殘撫恤金、基本養老金)的一級至四級(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下同)工傷人員,2011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50個月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喪葬補助金、和工亡補助金及撫恤金補差(四川省專享)
根據四川省政府(川府發[2011]28號)文第(六)條規定: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死亡,其近親屬同時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因病(含非因工)死亡和工傷保險因工死亡一次性待遇的,在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因病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待遇后,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工亡補助金待遇標準高出的差額部分,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補足(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定期待遇,又符合享受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定期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定期待遇標準高出的差額部分,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補足(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基金)
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單位)
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基金)
五級傷殘=地級市、州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資(月)×20個月
六級傷殘=地級市、州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資(月)×18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單位)
五級傷殘=地級市、州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資(月)×60個月
六級傷殘=地級市、州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資(月)×48個月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基金)
七級傷殘=地級市、州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資(月)×10個月
八級傷殘=地級市、州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資(月)×8個月
九級傷殘=地級市、州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資(月)×6個月
十級傷殘=地級市、州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資(月)×4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單位)
七級傷殘=地級市、州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資(月)×26個月
八級傷殘=地級市、州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資(月)×18個月
九級傷殘=地級市、州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資(月)×10個月
十級傷殘=地級市、州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資(月)×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