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條例主要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條款進行賠償。條例包括工傷保險基金構成,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監督管理等信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等級不同所享受的待遇所有不同。本文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最新的濰坊工傷賠償相關知識,僅供參考!
賠償標準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按一至十傷殘規定的工傷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享受以下待遇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待遇
5.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一級至四級傷殘規定的待遇。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享受待遇
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辦理條件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如何辦理繼續治療手續流程
職工因工傷舊傷復發需繼續治療的,由個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填寫《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一式兩份,并持工傷協議醫院出具的治療意見(加蓋醫保辦公章)、《認定工傷決定書》、病歷等材料,到市社保中心核準并辦理相關門診、住院手續。
傷保險待遇申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職工經治療醫療終結期滿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在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鑒定為1至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
傷保險待遇申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因工傷死亡的工傷職工
傷保險待遇申領(工傷醫療費報銷)
1、認定為工傷職工
2、職工工傷醫療終結期滿不需做勞動能力鑒定的
辦理材料申領工傷保險待遇需提交材料
基本材料:
1.《濰坊市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由用人單位填寫并加蓋單位公章,一式兩份;
2.《認定工傷決定書》原件或復印件。
申領工傷醫療費待遇
申領工傷醫療費待遇除提供“基本材料”外,還需提供:
1.門診治療的:門診發票、門診病歷、用藥處方、輔助檢查報告單原件;
2.住院治療的:醫患雙方簽字的《工傷職工就醫須知》、住院發票原件、住院病歷復印件、住院費用清單;
3.轉診、轉院治療的:除按本條第1,2項規定提供有關材料外還需提供《濰坊市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申請表》;
4.確診為職業病的:除按本條第1,2項規定提供有關材料外還需提供《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5.舊傷復發的:除按本條第1,2項規定提供有關材料外還需提供《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
6.因第三方民事傷害造成的工傷:除按本條第1,2,3項規定提供有關材料外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法院出具的相關材料。
申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1-10級,需申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除提供“基本材料”外,還需提供:
1.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發票原件;
2.《鑒定結論通知書》原件或復印件。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工傷被鑒定為5-10級職工,需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由單位辦理手續并提供以下材料(請先行到市社保中心工傷科辦理“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計算手續后再辦理減員業務):
(1)填寫《濰坊市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兩份并加蓋單位公章;
(2)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原件、復印件;
(3)《濰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決定書》;
(4)《濰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通知書》;
(5)備案機關蓋章的勞動用工(變動)備案表原件、復印件;
(6)用人單位發放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財務憑證原件、復印件。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辦理
1.《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一式兩份,
2.工傷協議醫院出具的治療意見(加蓋醫保辦公章)
3.《認定工傷決定書》
4.病歷
工亡職工親屬供養
(1)《認定工傷決定書》、火化證原件、復印件(留復印件);
(2)申請被供養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復印件(留復印件);
(3)申請被供養人與死者關系證明,如:結婚證、出生證等;
(4)工亡職工本人檔案;
(5)申請被供養人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提供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結論通知書》原件。
1-4級工傷職工申請辦理
1.《工傷職工退出工作崗位申請表》,由用人單位填寫并加蓋單位公章,一式兩份;
2.《認定工傷決定書》原件、復印件(留復印件);
3.《鑒定結論通知書》原件;
4.工傷職工本人退出生產崗位書面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