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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工傷保險賠償標準比例,福州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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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木有人希望遭遇工傷,但一旦發生了,還是要維護好自己的權益!為便于大家對工傷保險政策法規的理解,維護廣大職工工傷保險權益,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也稱作“職業傷害”。“工傷”的概念是1921年國際勞工大會上通過的公約中提出的,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故傷害”。因此,“工傷”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工傷需要通過法律法規程序進行認定。那么些2019年福州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有哪些?福州工傷保險的賠償比例怎么計算的?下面小編整理了一些關于福州工傷保險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個月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個月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個月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個月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個月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個月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十級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下同)。

二、1-6級傷殘津貼(按月享受)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說明:
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福建省月最低工資標準及適用范圍表。

月最低工資標準(元/月)適用范圍
1700思明區、湖里區、海滄區、集美區、同安區、翔安區
1650平潭綜合實驗區、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福清市、長樂市、閩侯縣、連江縣、閩清縣、羅源縣、永泰縣
1500平潭綜合實驗區、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福清市、長樂市、閩侯縣、連江縣、閩清縣、羅源縣、永泰縣
1380云霄縣、詔安縣、平和縣、南靖縣、華安縣、安溪縣、永春縣、德化縣、三元區、梅列區、永安市、沙 縣、仙游縣、延平區、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甌市、建陽區、漳平市、永定區、上杭縣、霞浦縣、古田縣
1280云霄縣、詔安縣、平和縣、南靖縣、華安縣、安溪縣、永春縣、德化縣、三元區、梅列區、永安市、沙 縣、仙游縣、延平區、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甌市、建陽區、漳平市、永定區、上杭縣、霞浦縣、古田縣

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3、《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七條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計算。其標準分別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1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1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4、福建省統計局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公布的統計數據即福建省人口中男性的平均預期壽命71.8歲,女性平均壽命76.5歲。

5、附:以下數據來源福州市統計局:《福州統計年鑒2017》

2016年按縣(市)區分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縣(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元)
福州市67630
鼓樓區70366
臺江區69381
倉山區67843
晉安區66653
馬尾區67149
福清市67180
長樂市64845
閩侯縣68348
連江縣61103
羅源縣59180
閩清縣64412
永泰縣62688
平潭縣67269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

注: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閩人社文〔2017〕47號

第四條 工傷職工施行內固定治療,在取內固定物時,享有30日停工留薪期.

第五條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六條 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及時將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所在單位,申請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診斷和《分類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并告知其有異議的救濟途徑和申請延長期辦法。

第七條 工傷職工或其親屬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停工留薪期發生爭議的,可向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確認申請,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確認,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八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對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不服的,自收到確認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確認。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確認,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停工留薪期的確認為最終確認。

第九條 停工留薪期期滿前15日內,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根據醫療機構診斷,可以向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延長期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確認,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對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有爭議的,適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程序,由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最終確認。

第十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停工留薪期期滿終止。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對停工留薪期(含延長期)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確認申請。

第十二條 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確認停工留薪期的通知中,應當告知工傷職工如有異議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救濟途徑和申請延長期的權利。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確認延長停工留薪期的通知中,應當告知工傷職工如有異議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救濟途徑。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在職期間工傷復發的,其停工留薪期確認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停工留薪期(含延長期)期滿,存在殘疾需要勞動能力鑒定,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或住院的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期滿達到出院標準拒絕出院的,用人單位可以停發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停止支付工傷醫療費用。

第十五條 停工留薪期在國家規定期限頒布前,暫按《分類目錄》執行;我省現行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

五、停工留薪期護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

六、評殘后的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資×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30%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關于印發省本級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所需交通食宿費標準的通知》

各在閩中央企業、省(部)屬有關單位、省社會勞動保險局、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11〕80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省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 “住院伙食補助費”和 “異地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規定如下:

一、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

(一)工傷職工在用人單位所在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就醫的,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20元標準計發;

(二)工傷職工轉本省行政區域以外或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就醫的,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35元標準計發。

二、異地就醫交通住宿費

(一)往返交通費用。憑工傷職工提供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車票(據)核銷,每次就醫核銷一次往返交通費。公共交通工具限于火車硬席(包括硬座和硬臥)、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城際軌道交通列車(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輪三等艙、公共客運汽(電)車;乘坐飛機按火車票硬臥票標準報銷。乘坐出租小汽車的費用不得報銷。

(二)住宿費。工傷職工到外省或本省跨縣(市、區)就醫等待住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7天,憑住宿費票據向省本級經辦機構報銷。具體標準為:省內跨縣(市、區)就醫日報銷限額150元;省外就醫日報銷限額200元。

三、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八、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該由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數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九、工傷康復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輔助器具費

1、《關于答復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和指導價目事項問題的函》

寧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和指導價目事項的請示》(寧人社[2017]77號)收悉。關于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和指導價目限額標準問題,省廳正在抓緊調整修訂新的《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和指導價目》,并征求有關企業和單位意見。在新標準未公布前,仍執行省人社廳2013年10月下發的《福建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和指導價目(價格限額)(修訂)》(閩人社文[2013]322號)。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4月1日

抄送: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

2、關于印發《福建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和指導價目(價格限額)(修訂)》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

現將《福建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和指導價目(價格限額)(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價格限額標準有效期2年,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3年10月18日

附:福建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維修項目和費用限額及最低使用年限標準131008.xls(點擊左下角“閱讀原文”)

十一、工傷復發待遇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說明:如果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則上述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未參加工傷保險,則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故員工因工死亡的,近親屬可獲得三項費用,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三項費用標準如下: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這個標準每年都會變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數萬元。

公式: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最新數據,2017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

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6396元×20=72920元。

2、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這個標準同樣每年會有變化。

公式:當地社平工資×6;

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資×40%(按月支付);

其它親屬:死者本人工資×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時上述撫恤金之和應≤職工月工資(按月計算)。

4、《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三條 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 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 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 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 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 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 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第四條 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一) 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 就業或參軍的;

(三) 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 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 死亡的。

第五條 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撫恤金。

第六條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附:以下數據來源福州市統計局:《福州統計年鑒2017》

2016年按縣(市)區分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縣(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元)
福州市67630
鼓樓區70366
臺江區69381
倉山區67843
晉安區66653
馬尾區67149
福清市67180
長樂市64845
閩侯縣68348
連江縣61103
羅源縣59180
閩清縣64412
永泰縣6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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