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出了《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的通知》,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精神,為更好貫徹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使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更加科學、合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經國務院批準,自10月1日起,調整現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通知》就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1、明確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八類。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對行業的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
2、明確了行業差別費率及其檔次。
各行業一類至八類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各統籌地區人社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本地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可根據統籌地區經濟產業結構變動、工傷保險費使用等情況適時調整。
3、明確了單位費率確定與浮動辦法。
各統籌地區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其工傷保險費率,并可依據上述因素變化情況,每一至三年確定其在所屬行業不同費率檔次間是否浮動。對符合浮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每次可上下浮動一檔或兩檔。統籌地區工傷保險最低費率不低于本地區一類風險行業基準費率。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人社部門商財政部門制定,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4、明確了費率的報備制度。
各統籌地區確定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費率浮動具體辦法,應報省級人社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并接受指導。省級人社部門、財政部門應每年將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確定和變化以及浮動費率實施情況匯總報人社部、財政部。
為了做好此次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人社部、財政部還同時下發了《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對貫徹落實《通知》提出細化要求,并要求各地人社部門要通過準確確定用人單位適用的行業分類,科學確定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定期進行單位費率浮動,全面建立并規范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制度,規范和提高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層次等多項舉措,進一步加強工傷保險基金管理。
此次費率調整是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新常態,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舉措,把握的原則是“總體降低,細化分類,健全機制”。初步測算,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全國一年可減輕企業負擔150億元。調整費率后,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水平不會受到任何影響,而且每年還會隨著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逐步調整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