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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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這是工傷最基本的一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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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為完成工作,在工作時間前后,需要做一些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這種情形也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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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在工作時間以及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上述三種情況,統稱為“三工”。
涉及“三工”的基本概念
工作時間
包括職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或者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及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合法的加班期間以及單位違法延長工時的期間,都屬于工作時間。
工作場所
包括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和領導臨時指派其所從事工作的場所,在有多個工作場所的情形下,還包括職工在工作時間內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工作原因
是指職工受傷與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間接工作原因,既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直接遭受的事故傷害,也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臨時解決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時(如喝水、用餐、上廁所等)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傷害。
預備性工作
是指在工作時間開始之前的一段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
收尾性工作
是指在工作時間結束之后的一段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工作,諸如清理、安全儲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事故傷害
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傷害。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具有有兩層含義:
1.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盡職盡責地完成工作任務,使某些人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于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
2.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意外傷害,如地震、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等。
“三工”的核心原則是這個
確定職工是否因“三工”原因受傷,應將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工作原因三個要素聯系在一起綜合考慮,只要不存在《社會保險法》第37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的排除情形,都應認定工傷。
“工作原因”是認定工傷的核心要素。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不易界定的情況下,如果能夠證明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可以不用考慮前兩個要素,認定工傷。反之,即使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如玩耍、干私事中受傷,因情感、恩怨等與履行工作無關的原因遭受暴力傷害等,均不能認定工傷。
“三工”還有這些特殊情況
在某些情況下,職工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單位的設施或設備不完善,勞動條件或勞動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職工傷害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例如,由于單位鍋爐房的開水管安裝不牢固,導致職工在打開水的過程中被開水燙傷等。
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認定為工傷。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
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認定為工傷。
司機駕駛車輛執行本單位正常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本人傷亡的,應視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此時不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