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調整范圍包括12月31日前開始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人員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2015年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傷人員不在此次調整范圍。
此次調整堅持繼續向待遇水平較低人員傾斜的原則,根據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程度、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不同情況,確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額:傷殘津貼從一級到六級分別是180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30元。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為11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為9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為70元。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為100元(孤寡老人為120元),其他親屬為8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為100元)。對于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發生的工傷,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據了解,此次調整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調整所需費用由現發放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資金渠道支付。傷殘程度為五級和六級且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者,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調整費用依然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另外,需特別提醒的是,工傷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包括按退休人員安置),并按養老保險政策調整養老金的,不屬于這次傷殘津貼的調整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