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小時
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時,用人單位應該在24小時內打電話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2、48小時
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采用書面形式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在48小時內;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同為工傷。
3、10個工作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及時對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交材料完整的,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4、15個工作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5、20個工作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
6、30個工作日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7、60個工作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8、1年
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