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以下工傷保險待遇:
(一)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包括: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2、住院伙食補助費;3、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8、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9、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0、工傷認定調查和勞動能力鑒定費用;11、工傷預防宣傳和培訓費用。
(二)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費用包括:
1、停工留薪期工資;2、解除勞動關系后,向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被鑒定為5、6級傷殘、難以安排工作的,由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工傷保險業務辦理流程:
1、用人單位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參保,由經辦機構審核登記,核實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資質,核定繳費基數和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實名制管理,建立職工繳費電子檔案。
2、參保職工發生工傷,凡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傷事故、死亡事故,用人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以快報方式上報工傷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其他原因造成的輕傷事故和職業病,用人單位應當于事故發生后或者接到職業病診斷書3日內報告;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在上述時間內報告的,應當于障礙消除后3日內報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當建立臺賬,予以登記。
3、組織材料,由工傷認定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填報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1)受傷職工的身份證明;(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證明;(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6)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證明;因發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公死亡認定申請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文書;(7)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9)因戰、因公負傷殘疾的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軍人證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4、需要勞動能力鑒定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上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
5、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門診報銷持工傷認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診斷證明、住院出院明細記錄以及醫療藥費單據等相關材料,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待遇,履行審批手續。住院報銷憑結算單實行網上結算。
6、憑費用審核表、申領資格認定表和有效身份證件,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7、所有資料備份,存入業務檔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