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待遇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被保險人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診療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被保險人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工傷、職業病醫療管理辦法,規范工傷醫療。
被保險人治療非工傷所致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
工傷醫療期是指被保險人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
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一個月至二十四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三十六個月。
工傷醫療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企業和被保險人。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被保險人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月工資。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2、工作崗位待遇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因工負傷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至75%。其中: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
(二)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18至24個月工資。其中: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三)舊傷復發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四)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按本單位職工出差標準報銷。
3、傷后鑒定待遇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工傷評殘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護理費依照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分別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發給。
第十七條工傷職工的養老和非工傷醫療按照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到達退休年齡時應辦理退休。傷殘撫恤金低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按養老金標準計發;傷殘撫恤金高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按傷殘撫恤金標準計發。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傷殘等級分別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6至16個月工資。其中: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O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二)工傷人員復工后,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企業按工資降低部分的90%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三)舊傷復發的,停工醫療期間按本人舊傷復發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享受工傷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
(四)傷殘程度被評為五至十級,如本人愿意自謀職業并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后本人自行擇業的,由企業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10級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領取,不影響被保險人按照失業保險規定應當享受的失業救濟金待遇。
4、因工死亡待遇
第十九條因工死亡待遇:
(一)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按50%發給,直至失去供養條件為止;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二)發給其供養親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喪葬補助金。
(四)因工致殘1一4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按本條(一)、(三)款的規定執行,并發給標準為24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工亡補助金。
5、交通事故待遇
第二十條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企業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傷者或者親屬在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者或者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如賠償費用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三)被保險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本條(一)、(二)項規定執行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規定的條款執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6、因公外出事故待遇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因工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下個月起三個月內,本人工資照發,從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其供養親屬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其余待遇。
當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了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7、工傷補給報銷規定
第二十二條出國、出境人員的勞動關系在國內并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在境外負傷、致殘或者死亡時,應當由境外有關方面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我國有關單位應當向外方索取傷害賠償。外方給付的賠償金應歸被保險人或者其親屬所有,但需償還有關單位墊付的費用。
獲得境外傷害賠償的,不再享受國內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可享受其它工傷保險待遇。境外傷害賠償金低于國內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其差額部分。
第二十三條傷殘者需要安裝假肢、儀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由醫院提出意見,經市或者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批準,其所需費用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
第二十四條享受傷殘撫恤金或者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被保險人到境外定居后,可以憑生存證明繼續領取撫恤金,也可以按照規定一次性領取有關待遇并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生存證明應每年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一次。
第二十五條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被保險人,在執行勞動教養期間或者犯罪服刑期間,其工傷保險待遇可以發給。
第二十六條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愿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實行定期調整制度。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八條屬于本規定第三十八條范圍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由企業支付。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了比較多的方面,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充分的闡述,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更多工傷保險方面的知識或勞務派遣的問題,你都可以來電具體咨詢我們網站的在線律師。隨時為您解決法律問題,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
兼職工,工傷保險如何處理
工傷保險國家為了勞動者合法權益而設立的一種保險制度,使勞動者因工而受到生命健康威脅時能獲得一定基本的生活保障。那么,兼職工作為一種特殊的勞動者,其工傷保險是如何規定的?能享受工傷待遇嗎?本文整理了兼職工,工傷保險如何處理的相關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案例:孫某為某服裝有限公司制衣工,該公司為孫某參加了工傷保險統籌。2012年9月,因該服裝公司放假,孫某便到另一服裝廠從事短期工作。2012年11月13日,孫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頭部受傷。孫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2012年12月,經該服裝廠申請,孫某的受傷被認定為工傷。該服裝廠在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孫某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時被拒絕,并被告知因服裝廠沒有為孫某參加工傷保險統籌,應由服裝廠自行承擔,與為孫某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服裝有限公司無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答復符合規定嗎?
律師回答:根據《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服裝廠應當及時為孫某辦理工傷保險繳費手續并繳費,不能因孫某在原單位有工傷繳費就自然地免除了自己的責任。否則,到頭來還是要由自己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現就條例實施中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
三、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里“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四、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有權申請工傷認定的“工會組織”包括職工所在用人單位的工會組織以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各級工會組織。
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同意(簽字、蓋章),不是必經程序。
六、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這里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的期間是指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
七、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是否需要治療應由治療工傷職工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有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八、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OO四年十一月一日
本文由小編為您整理提供,歡迎咨詢參考。
成都勞動工傷賠償的法律規定
工傷賠償一直是司法理論界與實務界都很關心的一個問題,也是勞動者關注的焦點之一。不同地區的工傷賠償標準也不同,那么,成都勞動工傷賠償的法律規定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1、醫療費:元(依據發票,據實計算)(社保基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的治療】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2、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35元/天×天(住院天數)=元(社保基金)【不低于16元/天】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成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
3、外地就醫的交通費: 元(社保基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的治療】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4、康復性治療費: 元(社保基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的治療】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費用:元(社保基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配置輔助器具】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元/月×月=元(單位按月)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7、護理費:元/天×天=元(單位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工傷治療期間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造成殘疾
8、一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元/月××27月=元【不低于2,382元/月】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一至四個級工傷待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六十四條 【相關名詞解釋】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3條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9、一級傷殘津貼:元/月××月=元
或者一次性傷殘津貼:3,970元/月×3.3月×(74.75-)=元(不低于100月)
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3,970元/月×0.3月×(74.75-)=元(不低于6月)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一至四個級工傷待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川勞社辦[2004]76號)“(一)勞動能力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農民工,選擇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其傷殘津貼計算標準按照全省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之差(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基數計算:一級傷殘,每滿一年發給3.3個月;二級傷殘,每滿一年發給3個月;三級傷殘,每滿一年發給2.7個月;四級傷殘,每滿一年發給2.4個月。一至四級傷殘農民工一次性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的標準不得低于100個月、90個月、80個月、70個月。按照前款的計算方法,傷殘農民工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每滿一年增發0.3個月(職業病人員加發0.2個月),不得低于6個月(職業病人員10個月);需要生活護理的人員,按照鑒定的生活護理等級,每滿一年增發0.7、0.5、0.3個月生活護理費,不得低于14、10、6個月;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了輔助器具的農民工,可享受一次輔助器具更換的補助費用。”]: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13年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通知》“傷殘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每月增加傷殘津貼260元。增加傷殘津貼后,月傷殘津貼不足1490元的,增加到1490元。”],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10、生活護理費:3,970元/月÷12月×=元
或生活護理費:3,970元/月×0.7月×(74.75-)=元(不低于14月)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五)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計算中涉及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比照成都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執行。”]的50%、40%或者30%。[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13年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通知》“四、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其生活護理費暫按原規定標準領取。待各地2012年職工月平均工資頒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其月生活護理費分別調整為2012年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生活處理程度可以通過《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16180-2006)中規定的護理依賴來確定。護理依賴是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這是評殘標準分級必須有的內容。該“標準”的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1)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動。(2)護理依賴的程度分為三級:(3)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4)大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5)部分護理依賴,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10、一至四級工傷死亡的工亡金:元/月×50月=元
依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二、(四)停工留薪期滿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或傷殘撫恤金、基本養老金)的一級至四級(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下同)工傷人員,2011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50個月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未按規定參保的情形】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工傷待遇調整《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申請時效過了怎么辦?
工傷超過申請時效有哪些法律后果呢?工傷超過申請時效怎么辦呢?工傷超過申請時效,可以使用那些方式解決呢?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
一、工傷認定超期的成因及法律后果
(一)成因
1、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當地工傷社會保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了工傷認定,社會保障部門也不會承擔工傷職工的相關費用,反而會對用人單位帶來消極后果,即工傷事故的頻繁而被勞動保障部門處罰及依法由自己承擔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所以能瞞則瞞,一來可以避免勞動保障部門的處罰,二來還會少支付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
2、用人單位工會組織(工作人員)考慮其自身利益或上級工會組織不知情(或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組織)而未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傷者或者其直系親屬不知道工傷申請時限或者即使知道但由于用人單位不配合而無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需要的申請材料。
4、傷者不知工傷待遇的具體標準與用人單位私了后反悔。
5、因第三人(包括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因致職工傷害而使用人單位或傷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忽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法律后果: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用人單位或傷者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的工傷認定申請,因而無法獲得法規規定的的工傷認定書;
2、傷者無法啟動勞動能力鑒定部門的勞動能力鑒定;
3、如果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話,傷者無法從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二、申請工傷認定超時效的處理方法,主要從救濟途徑、優缺點、程序、時效講述:
1、救濟途徑有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傷者通過工傷保險賠償案由獲得救濟。其依據為:
(1)《勞動法》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2)國務院《條例》第五十二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種觀點,是傷者直接通過一般民事損害賠償案由獲得救濟,其依據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2)《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2、優缺點:
第一種觀點即工傷待遇賠償的優點為(1)無戶籍歧視,城鄉傷者賠償標準統一;(2)適用無過錯原則;(3)舉證責任倒置《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條例二十三條)》,缺陷為對誰是工傷認定主體、誰是勞動能力鑒定主體、傷者是否因工傷認定申請的失權因而喪失獲得賠償有較大的爭論。
第二種觀點即民事損害賠償的優點為(1)傷者能得到完全賠償,賠償金額超過工傷待遇賠償。但缺陷為(1)有戶籍歧視,城鄉傷者賠償標準各異; (2)適用過錯原則(而之所以發生工傷絕大部分是傷者違反操作規程引起)、過錯程度如何確定基本根據審判法官的主觀決定,因而裁判賠償的金額相差很大; (3)適用“誰主張誰舉證”,舉證責任對傷者不利;(4)加重了用人單位負擔。因此有關部門和學者對此分歧很大,審判實踐中也意見不一。
3、兩種救濟途徑的必經程序
上述兩種救濟途徑,傷者均應當通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勞動爭議申訴兩個環節。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爭議仲裁部門不予受理的情況下,傷者才可向法院起訴。因為,如果不考慮第三人原因致傷的情況,因工傷事故而發生的糾紛畢竟是勞動爭議糾紛,如《條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而且,傷者在申訴或起訴前,應當作司法鑒定:一可以確定賠償金額,二可以確定申請時效或訴訟時效。前者的鑒定按一般人身損害傷殘鑒定標準、后者司法鑒定應當是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
4、兩種救濟途徑的時效
考慮到傷者的實際情況,根據《條例》等相關的規定,訴訟或仲裁申請時效可以分兩種情況:
1、傷情不嚴重的,自停工留薪期滿起計算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即自傷者受傷之日起滿12個月計算(特殊情況24個月);
2、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應當為作出司法鑒定之日起計算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以上兩種均適用時效中止、中斷。
依據為:
(1)《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1995-08-04 勞部發[1995]309號第85條之規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即為傷者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 60天;
(3)《條例》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5)《民法通則》第一百六十三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第一百三十九條:“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時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工傷保險作為五險之一,應該算其中比較重要的一種險別。今天,我們就來說說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是什么。小編為您整理編輯本篇文章,希望能對您的生活工作有所幫助。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包括中國境內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這些用人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雇工。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是指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雇傭勞動者為其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體經濟組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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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費如何繳納
工傷保險是對廣大勞動者比較大的一種保險類別,可以讓勞動者在遭受工傷之后有人為其支付大部分花費。那么有關工傷保險費如何繳納的問題,相信也是深受廣大勞動者的關注了。接下來,就將為您慢慢介紹。
1.繳納主體:用人單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2.繳納數額: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至于單位繳費費率依勞社部發(2003)29號《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及各統籌地區相關規定具體確定。費率的高低于行業工傷風險的程度相掛鉤。分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
3.繳納時間: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10條規定:繳費單立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據此,可確定工傷保險費的繳納時間。
4.繳納辦法: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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