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責任險與工傷保險有什么區別?為了解答大家的困惑,下面整理了相關的內容,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雇主責任險與工傷保險的區別:
一、雇主責任險的基本特征
雇主責任險的承保風險是雇員在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或罹患職業病遭受人身傷害而引致的企業應對雇員承擔的賠償責任。
我司雇主責任險的保險責任基本等同于工傷事故風險,賠償項目包括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用、醫療費用和法律費用,醫療費用賠償范圍不超出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傷殘賠償比例表明確了1到10級傷殘的賠償標準。
二、雇主責任險與工傷保險的異同
基本上可以這樣理解我司雇主責任險與工傷保險的區別:責任范圍相同,但賠償標準相異。
兩個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均為工傷事故,即《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 工傷認定”中第十四條列明的認定為工傷的七種情形和第十五條列明的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
兩個保險的賠償內容和標準不完全相同。我司雇主責任險的賠償項目如上所述,包括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用、醫療費用及法律費用;死亡賠償金按照保單規定的昀高固定金額支付,傷殘賠償金按照1到10級傷殘的不同賠償比例與傷殘賠償限額相乘支付,誤工費用一般按實際工資額支付,醫療費用則在符合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診療目錄和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內據實支付,法律費用根據實際產生的法律費用支付,各賠償項目的賠償額不超過各自賠償限額,各項賠償額累計不超過每人累計賠償限額,具體賠償額度的高低與投保時的賠償限額約定相關。
兩個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均為工傷事故,即《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工傷認定”中第十四條列明的認定為工傷的七種情形和第十五條列明的視同工傷的情形。
而工傷保險的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相對固定。根據 2010年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事故的賠償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由當地工傷保險基金統籌支付,也即通常所稱的“工傷保險”;另一部分由雇主自負,一般我們稱之為“補充工傷保險”。(詳見附件“工傷保險待遇”)
由工傷保險基金統籌支付的賠償項目包括:未達到傷殘級別或評殘前的工傷治療費用、康復性治療費、安裝假肢等輔助用具費用、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轉院所需交通和食宿費;評殘后的生活護理費、1-10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級傷殘津貼、勞動合同終止后的5到10級傷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死亡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由雇主自負的賠償項目包括:未達到傷殘級別或評殘前,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通常不超過 12個月,特殊情況下延長不超過 12個月),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支付護理費;評殘后,5-6級傷殘津貼,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 5-10級傷殘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 3個月的工資。這些賠償項目由企業承擔,不在工傷保險基金統籌支付之列,應由企業另行購買保險轉移這部分風險,一般我們稱之為“補充工傷保險”,其中較大部分賠償集中在5到10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上。目前我司補工僅承保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可知我司雇主責任險的保險責任范圍與工傷保險統籌支付與企業自負部分有很大重疊。
拓展閱讀:雇主責任險和工傷保險的區別的討論
題引:
最近幾年,政府大力向企業推廣工傷保險,據說由于沒有賠償上限,且是政府推廣,所以很多企業不再投保雇主責任險。我想了解一下,這兩個險種究竟有什么區別?我所知道的是,工傷保險不能取代企業對員工的責任。是這樣嗎?
回復:1
雇主責任險與工傷保險是完全不同的兩個保險概念呵!!!
第1,雇主責任險屬于商業保險,適用《保險法》;工傷保險屬于強制實施的社會統籌保險,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用人單位、機構必須繳納,員工不繳納,它適用“社會保險法規”和《勞動法》。
第2,雇主責任險的名稱很容易使人誤解,這里的稱呼很大程度上忽悠了所有的人,最大的問題就是老百姓嘴里都喊叫“雇主責任險”,但實際上有的用人單位投保時卻是將員工確定為被保險人,那么這時的所謂“雇主責任險”,實際已經不是了,它在法律上多次被法院界定為給員工的福利,并不能免除保險賠償后剩余的員工治療費用的支付,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仍然還有直接的、毫無推脫的法律責任;反之,如果被保險人是雇主自己,那么保險公司將在賠償限額內就雇主的賠償責任予以賠付,這時的保險,乃地道的“雇主責任險”(此論點應該是弄混了團意外保險)。
工傷保險是在工傷得以認定后,社保經辦機構依法在合法范圍內予以支付治療等費用,但這并不免除雇主在社保經辦機構支付范圍外的工傷賠償(社保不是對所有《工傷保險條例》確定的工傷待遇予以支付),如:傷殘補助金等。
第3,受傷員工如果是因為第三方侵權原因造成受傷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顯示,多個地方法院都支持了工傷員工可以獲得基于工傷和人身被侵權的雙份賠償。
回復:2
兩者有差別,也有重合。
工傷是法律強制的,雇主責任險是商業保險。
曾經做過一個詳細的比較,有機會和大家共享。
回復:3
說一下,工傷,工傷補充,雇主責任,團意之間的區別:工傷是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來制定的法定保險,只負責一到十級的工傷認定傷害,具體的賠付標準每個省不同,被保險和受益人為員工及其法定受益人。工傷補充也是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的傷殘評定等級,不過只承保五到十級,賠付標準每個公司不同,被保險和受益人為員工及其法定受益人。雇主責任險的承保范圍比工傷及工傷補充都要寬,沒有達到傷殘比例的,也可以在意外醫療中賠償,傷殘等級是中國銀行下發的傷殘賠付表,一般只有一到七級,可以擴展到十級,認定工傷的范圍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一致,也可以用各種擴展條款加大保險范圍,被保險人一般是與員工有勞動雇傭合同的企業,被保險人一定是企業,最后能拿到錢的也是企業。團意險的范圍最寬,傷殘等級和雇主責任險一樣,都是一至七級,可以擴展到十級,24小時有效,不分上下班時間,被保險人為員工,如果員工簽訂賠款委托書,賠款也可以由企業代收,不過如果員工死亡,受益人為其法定受益人(一般不能明確受益人),因為死了不能簽委托書。團意險與雇主責任的區別:雇主責任險有誤工費,團意險只有住院津貼(某些公司為了做業務,團意也違規附加誤工費)。雇主責任險能保職業病,團意沒有。團意其實是企業對員工的一種福利,如果發生保險范圍內的意外事故,保險公司賠付給員工后,員工也有權利向企業索賠,雇主責任險,是企業賠付給員工后,由保險人再賠付給企業,員工無權再向企業提請索賠(除非企業賠給員工的錢不夠多)。
回復:4
本人覺得雇主責任險的條款非常沒有指導性,特別是對理賠方面沒有做出明確的指導。第一,對于死亡賠付,因為人的生命是無價的,所以工傷保險、團體意外險和雇主責任險都應該按照足額進行賠付;第二,對于住院補貼或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的賠償,工傷保險、雇主責任險和團體意外險都承保的情況下,如何進行賠付?按照損失補償原則,雇員獲得補償的金額不應該超過正常工作時的工資額,上述三個保險的賠款如何操作,條款中沒有明確說明。按照比例賠付?不合理,因為工傷保險不是商業保險,不能按比例折算;工傷保險賠付后不足的部分再由商業保險賠付,沒有理論根據,客戶難以接受,畢竟保險合同是以條款作為準繩。第三,對于醫療部分也存在同住院補貼同樣的難道。
本人認為,要解決上述問題,就是通過特別約定的方式完善條款內款,指明事故發生后處理品的標準,在理賠時才會有思路,也容易使客戶滿意。但是行業內很少這樣操作。
回復:5
現在很多雇主責任險都擴展24小時COVER和24小時PA,感覺就是意外險+職業病險~~
實際理賠的時候,我這里一般都先讓被保險人進行工傷索賠,由于工傷保險也是交了錢的,被保險人一般都會主動配合,工傷不能賠付或者賠付以后余下的部分就由保險人負責,但有些保單又以工傷標準為賠付依據,工傷不賠保險人也不賠,這就爭議很大……雇主責任險究竟是工傷保險的補充還是代替品?說不清楚啊。
另外,雇主責任險的被保險人是雇主,但現在新保險法出來后,如果雇主沒有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話,雇員可以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了~~要注意。
回復:6
個人觀點:
1、雇主責任險的死亡傷殘賠償責任是工傷保險的補充,因為工傷保險的賠償限額比較低,就現在的情況來說,不足以補償員工損失;
2、醫療費用在賠償限額方面可以補充,但在賠償項目上無法補充,因為工傷保險和雇主責任險對于醫療費用的賠償都是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費用和項目(至少三大家的條款是這樣的),也就是說,一旦發上保險事故,工傷保險和雇主責任險中超過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費用,無法賠償,企業要承擔,在這個方面,企業投保雇主責任險無法轉移這些風險;
3、我曾經找過許多法律條文,好像雇主對員工的賠償責任,沒有哪個法律明確規定是否承擔(即使實際上都要賠)、怎樣承擔。人身損害司法解釋又把勞動關系除外了,因此,在這個問題上,存在法律空白。
4、有些特殊群體無論是雇主責任險還是公眾責任險都無法納入保險,比如臨時為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如某企業因為裝修發生圍墻倒塌壓死了施工人員,再比如某企業請的為大廈清洗的人員發上意外摔死,這些都是有實際案例的;但此類事故企業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考慮短期意外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