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具體是怎樣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據國家統計局公布,2017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3616元,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2017年江門市因工傷死亡的賠償標準將相應作出調整提高,2017年江門市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提高至67.23萬元,比2017年的62.39萬元增長了7.8%,職工因工傷死亡的具體賠償標準如下:
一、一次性工亡補助金:2017年為672320元,計發標準為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計算公式為:33616元×20倍=672320元
注:33616元為2017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2017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計算公式暫為:2015年江門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27054元(由于目前2017年江門市職工月平均工資還未公布,現核定該待遇時,暫按2015年江門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509元/月核定計發,待相關數據公布后再予以補發差額部分)。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1、配偶每月: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0%
2、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工亡職工本人工資×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高于工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及《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的有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符合條件的還可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如果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上述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將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醒,用人單位應依法為職工參保,保護職工和用人單位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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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的要求,繼2017年10月將一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的傷殘津貼特別調整標準從150元提高至277元后,我市從2017年1月1日起再次調整工傷保險傷殘津貼,調整比例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即按2015年全省月人均傷殘津貼的6.5%左右確定;按照普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定額調整與定比調整相結合的辦法,適當傾斜特定人群。
一、調整對象。一類人員為:2015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在社保經辦機構領取傷殘津貼,在2017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二類人員為:2017年1至6月首次在社保經辦機構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在核定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月標準時,同時按本辦法進行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傷殘津貼之月起發放。
二、調整比例及方法。
(一)普遍調整:此次調整按照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定額調整和定比調整相結合的原則。調整后,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的調整增加額一般包括兩個部分:一是每人每月發放48元的定額部分。二是2015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再按本人調整前傷殘津貼月標準的4.8%加發;2017年1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再按本人依法核定傷殘津貼月標準的4.8%加發。
(二)傾斜調整:對2017年6月30日前(含當日)年滿75周歲及以上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除了享受普遍調整的待遇,每人每月還將加發100元,全年共1200元,單列一次性發放,不納入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基數。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軍轉干部,經調整后未達到所在市調整后平均水平的,按我市平均傷殘津貼額計發。
(三)保底發放:上述調整對象中所指的兩類人員,經調整后其傷殘津貼仍低于2244元/月的,按照2244元/月的標準發放。我市已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的要求在2017年2月底前將調整后的傷殘津貼足額發放到位。目前,我市共有95名1-4級工傷傷殘人員符合調整范圍,人月均傷殘津貼的調整增加金額為267元,平均上調12.6%。
此外,2015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企業在職按規定享受傷殘津貼的五至六級工傷傷殘人員,從2017年1月1日起,其傷殘津貼在2015年傷殘津貼計發標準的基礎上增加6.5%,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