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精神,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就業穩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階段性降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率,從2017年5月1日起,養老保險企業繳費比例由20%降低為19%,個人繳費費率不變,仍為8%;失業保險企業繳費費率由1.5降低為1%,個人繳費費率不變,仍為0.5%。上述兩項保險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即從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止。
另從2017年4月1日起,貴陽市社保調低工傷保險費率,由1.2%調低為1%。
貴州工傷保險賠償流程:
(一)工傷認定申請程序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的情形
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以下幾類:(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凡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均不屬于工傷的情形。
(三)視同為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四)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受理申請后的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
(五)工傷(亡)職工及其近親屬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2)停工留薪期待遇;(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傷殘津貼;(5)護理費;(6)一次性工亡補助金;(7)喪葬補助金;(8)供養親屬撫恤金;(9)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農民工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程序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負責向參保地的市(州、地)或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屬于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待遇項目,由用人單位給付。用人單位未為工傷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各項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