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實施方案已于去年公布,具體細則如何呢?想必大家都很想了解吧,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梅州市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實施方案
為維護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工傷保障權益,進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地方稅務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粵人社規〔2015〕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適用范圍和對象
凡屬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專業工程建設的建筑施工企業參照本方案執行。
本方案適用于建筑施工企業在我市建設項目中使用的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職工在內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法定退休年齡內職工。建筑施工企業中已按規定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五項社會保險費的職工,仍按原規定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二、目標任務
總體目標:用三年左右時間,結合全民參保登記計劃的實施,實現建筑業從業人員全部參加工傷保險,同時建立按項目參保和優先辦理工傷保險的工作機制。
正式發文之日起,新開工建筑項目全部參加工傷保險;發文之日前開工的在建項目,2015年底爭取60%的在建項目參加工傷保險;2017年底,在建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要達到80%;2017年底,所有在建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全部實現建筑施工企業及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
三、繳費比例
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按照建設項目工程合同總造價的1‰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后的繳費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根據我市建筑業工傷保險費收支情況,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適時適當進行調整,以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
四、參保辦法
建筑施工企業中相對固定的職工,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筑施工企業職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按項目參保的,由施工單位應向項目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辦理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其中,工程實施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辦理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建設單位將專業工程依法發包給專業施工單位實施的,由該專業施工單位負責辦理該專業工程的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施工單位以下統稱“施工承包單位”)。地方稅務局應以“施工承包單位+建設項目”名稱作為參保單位,審核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施工承包單位等基本信息,并根據其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征繳工傷保險費,出具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繳費票據,作為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的證明材料。建設項目增加工程造價的,須補繳增加部分的工傷保險費;建設項目減少工程造價的,繳交的工傷保險費不予退費。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辦理建筑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的證明材料,作為保證工程施工安全的具體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五、人員管理
施工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臺賬,對項目施工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做到招用人時和人員離開時立即登記(登記的名冊應有職工本人簽名),施工場所應張貼《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公示牌》。施工承包單位負責匯總職工基本信息,于開工前將職工花名冊分別報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備案;發生人員變動時,應及時報送務工人員變動名冊,屬于增加的,應于職工上崗前將其名冊分別報送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臨時急需用工的,可電話或傳真先報,并于24小時內補報書面名冊)。
六、工傷認定
職工勞動關系所在的用人單位是職工工傷責任單位。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施工承包單位須于24小時內報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備案,30日內持參保繳費票據和務工人員花名冊等相關資料向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工傷認定書面申請。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按《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其中涉及以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的,統一按梅州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
參保單位未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及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施工承包單位職工按單位參加了社會保險,在施工場所發生工傷事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一種工傷保險待遇,不能雙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七、工傷保險待遇及期限
用人單位職工在參保有效期限外或在未參保的工程項目工地遭受工傷事故傷害、以及發生工傷事故前一天不在報送人社和社保部門備案名單內的,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進行工傷認定但不能按參保人員處理,應依法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各項待遇,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根據項目施工期確定,項目施工工期為施工許可證發證之日起至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如工傷保險期限發生變更的,按省有關規定辦理。對在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建筑業職工,其所在用人單位要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期間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后,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其中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也可根據工傷職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用人單位使用法定退休年齡外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相關規定依法妥善處理。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做好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保險工作,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保障和改善民生重要部署的一件大事,關系到建筑施工企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精心組織,共同做好建筑施工企業職工權益的保障工作。
(二)落實責任。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擔起責任,確保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
1.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組織好建筑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宣傳、工傷認定等事宜,各級社保經辦部門要做好人員參保管理、待遇支付等工作。
2.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強化建筑企業施工總承包合同備案和項目施工許可證管理,對未提交參加工傷保險證明的建設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對不依法依規參加工傷保險、不按規定開展勞動用工管理的單位和項目進行嚴肅處理。
3.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強化建筑行業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督促、指導、檢查各相關部門開展建筑行業安全工作情況。
4.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要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工作,積極參與建筑業工傷保險的宣傳和培訓工作;協同當地人社局、住建局、安全監管局、總工會聯合開展建筑施工企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及建筑業從業人員工傷保險權益保障情況的專項聯合檢查,及時發現問題,督促整改,并進行情況通報,以加快建筑施工企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工作進度,相互協調,共同建設信息系統,確保部門間信息溝通順暢、共享便捷。
5.各級工會組織要加強對建筑企業的宣傳,主動介入工傷事故的處理,對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時間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企業工會可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強化督查。今年四季度市級五部門將開展建筑業職工參保工作情況專項督查。各地要科學謀劃,精心組織,確保各項工作任務按進度穩步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