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將在2017年基本完成建筑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全覆蓋工作。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包頭市于2015年開展此項工作以來,在當年便規定,年內新開工建筑項目必須全部參加工傷保險,在建項目60%參加工傷保險。2017年,包頭市繼續鞏固上年及該年新開工項目全員動態參保成果,在建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率達到80%,到2017年,包頭市全部建筑企業及從業人員都將參加工傷保險。
據了解,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實行“總量包干、定額征收、動態實名”的參保繳費方式,建筑業職工的工傷關系在銀行或地稅部門繳費的次日起生效。建筑業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者遭受職業病危害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工傷保險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及《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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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上午,包頭市人社局、市城建委、市安監局、市總工會聯合召開“包頭市建筑施工企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動員大會”,同期發布《包頭市建筑業職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實施細則》(下稱《細則》)。這意味著,包頭市建筑施工企業正式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范圍,參保登記、繳費標準、工傷認定、工傷保險待遇等都以文件形式確定下來。
保險繳費費率為1%
根據《細則》規定,建筑業職工納入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是在包頭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及在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設備安裝工程及拆除活動的施工企業,從事交通運輸、鐵路、水利、橋梁建設等專業工程建設的施工企業,參照執行。按項目參保的建筑施工企業職工必須符合法定勞動年齡。建筑施工企業以建設項目形式單獨參加工傷保險,由總承包單位在項目開工前10個工作日內,按項目施工屬地原則到相應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據介紹,建筑施工企業以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時,按工程項目合同總造價的10%作為繳費基數,以1%為費率,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在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并在建的工程項目,按工程項目剩余造價的10%為繳費基數,以1%為費率,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建設項目追加工程造價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攜帶追加工程造價的有關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并及時補繳工傷保險費。
另外,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包頭市對按建設項目參保的建筑施工企業繳費費率實行浮動管理,費率浮動的具體標準按國家、自治區和包頭市相關規定執行。總承包單位參保繳費后,建設項目在開工前取消,或在項目開工前總承包單位失去承包資格的,可以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設項目在施工中途更換總承包單位申請退費的,只退還該項目剩余造價核定的工傷保險費,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保險待遇、標準確定
《細則》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的,在24小時內可以以電話或者傳真的形式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用人單位在事故發生30日內申報的,必須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書面材料的形式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書面材料的形式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項目參保的建筑施工企業職工在規定時限內申請工傷認定并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其工傷保險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旦確認建筑施工企業職工屬于工傷,則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傷殘待遇或工亡待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本人工資,以包頭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作為基數計發。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的其他具體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等規定執行。
另外,已按建設項目參保的建筑施工企業職工,經認定為工傷并堅定傷殘等級為1-4級的,由建筑企業為其以實名制方式參加工傷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認定為工傷并鑒定傷殘等級為5-6級的,在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由建筑施工企業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認定為工傷并鑒定傷殘等級為7-10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由建筑施工企業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而按建設項目參保的建筑施工企業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工程竣工的,用人單位不能與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需由建筑施工企業將該工傷職工以實名制方式參加工傷保險,待勞動能力鑒定后方可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已按建設項目參保的建筑施工企業職工認定為工傷無傷殘等級的,在工程竣工后工傷保險關系自然終止;已按建設項目參保的建筑施工企業職工因公死亡的,在建設項目竣工后,其符合領取條件的供養親屬繼續享受撫恤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