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如何?繳費基數又是怎樣的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福州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1、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將行業劃分為3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三類行業分別實行3種不同的工傷保險繳費率。
2、工傷保險平均繳費率原則上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1.0%左右,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分別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1.0%、2.0%左右。
3、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費率實行浮動。
福州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據福州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通知》要求,參保單位給員工參加工傷保險,繳費最低基數不得低于上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度,福州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903.25元(度福州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8839元),因此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福州市工傷保險參保職工繳費基數最低不得低于2941.95元/月,最高不得高于14709.75元/月。
福州辦理工傷保險流程:
一、參保單位登記
1、《社會保險登記表》(含電子數據采集表)。
2、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3、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其它合法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5、銀行賬號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6、地稅電腦編碼的申請表或地稅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限機關、事業單位參保登記時提供)
7、單位合并、分立的,需提供書面申請報告并附主管部門證明材料。
8、原有地稅編碼已經進行過參保登記的,需提供情況說明并加蓋公章。
二、參保單位變更登記
1、《社會保險登記項目變更申報表》
2、參保單位變更登記內容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三、社會保險注銷結算
1、《工傷保險注銷結算登記表》
2、注銷工傷保險申請報告
3、地稅注銷受理通知書或地稅稅務事項通知書
4、《參保單位養老、工傷保險減員申報表》
5、應繳清當月工傷保險費且無歷史欠繳費用
四、工傷保險團體參保登記(建筑項目工傷保險)
1、參保單位報送工程招標中標標書、工程施工合同或協議書文本原件及復印件;
2、企業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成立證件;
3、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4、法定 代表人身份證明或居民身份證、護照;
5、在建工程項目負責人身份證明或居民身份證;
6、《建筑、礦山企業工傷保險團體參保登記表》(一式四份)
7、受理時間:每月1-24日
受理完結第二個工作日到地稅部門繳納工傷保險費,繳費后攜帶以上材料和繳費后的稅單原件及復印件到工傷科開具繳費證明
備注:以上所有紙質材料必須加蓋單位公章
溫馨提示:
1、辦理時限:每月1日至倒數第二個工作日,材料齊全當天受理
2、申請人權利: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監督電話:87305920
延伸閱讀:福州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