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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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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已經出臺,具體內容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貴州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細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市、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市、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業務。財政、審計、工商、安全監管、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部門以及工會,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工傷保險管理工作。

第四條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規定的銀行建立統一的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規定的銀行設立工傷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支出分戶,不設財政專戶。

工傷保險費由市和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征收。

第五條工傷保險基金由以下幾個部分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滯納金;

(四)社會捐贈;

(五)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及相關手續:

(一)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到繳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到工商注冊的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三)中央、省屬在筑企業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第七條用人單位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后,應當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申報繳費,填報工傷保險繳費申報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財務、會計報表及說明材料;

(二)職工工資發放、繳費人員花名冊;

(三)參加工傷保險人員增減明細表;

(四)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及資料。

第八條用人單位因破產、撤銷、解散、分立、合并以及其他原因發生變更或依法終止工傷保險繳費的,應當自變更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第九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結合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依法提出本市分類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用人單位初次繳費執行行業基準費率。二、三類行業基準費率實施一段時間后可依法實行浮動費率,一類行業不實行浮動費率。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以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確定的繳費費率標準,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單位職工月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因宣告破產、撤銷、解散或其他原因終止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清償其所欠繳的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并按以下標準為原工傷職工、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預留待遇費用: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護理費,按其月發放標準預留至法定退休年齡;

(二)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工傷醫療費用,按本市上年度工傷職工平均工傷醫療費用預留10年;

(三)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發放標準預留10年。

預留費用一次性交市或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二條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以下項目支出:

(一)工傷醫療費;

(二)生活護理費;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費;

(九)工傷康復性治療費;

(十)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一)工傷認定調查費;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其工傷認定由參保登記的市或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其工傷認定由事故發生地的市或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第十四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用人單位、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填寫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和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四)職工居民身份證;

(五)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應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依法設立由市勞動保障、人事、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代表組成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管理工作。常設辦事機構為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設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持下列資料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職工所在單位填寫的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二)市、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結論;

(三)工傷職工原始病歷、治療資料、診斷及結論,患職業病職工的職業病病歷和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四)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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