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1)醫療費、康復性治療費
①工傷醫療期內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目錄內診療項目、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簡稱工傷保險三大目錄)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醫療終結期后仍需治療(含舊傷復發)的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所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三大目錄的醫療費用在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否則不予支付。
②支付標準:2004年2月1日前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實施細則》的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70%,單位負擔30%,2004年2月1日以后(含2月1日)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三大目錄的醫療費用(含康復治療費),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100%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③醫療終結期標準:按(1992)粵勞險51號文件規定執行。
(2)傷殘津貼、護理費
①計發基數:傷殘津貼以職工本人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護理費按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殘鑒定時間的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
②待遇標準: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4、26、27條規定標準執行。
③計發時間:自批準待遇的次月開始計發。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以職工本人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按不同傷殘等級標準一次性計發。
(4)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①待遇標準:以死亡時間的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喪葬補助金計發6個月,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計發50個月;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工亡職工本人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標準按月支付。
②計發時間:自批準待遇的次月起開始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