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秦皇島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及范圍
秦皇島工傷保險繳費時間:
工傷保險繳費申報是指繳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攜帶有關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包括以下內容:
(一)繳費單位在申報應繳納數額,繳費單位應在每月1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工傷保險費申報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繳費單位報送報申報表和有關材料。
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準;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后再次審核。
(三)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其繳費申報后的3日內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工傷保險費實行全額申報,全額繳納,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或未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的,要追繳費款,并加收滯納金。
秦皇島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秦皇島工傷保險賠償范圍:
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包括兩個部分:一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另一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主要內容:
1、工傷醫療費:工傷職工發生符合《國家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國家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規定的藥費、檢查費、搶救費、治療費、手術費、住院費、工傷康復等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本人工資為標準,按照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一級傷殘為27個月;二級傷殘為25個月;三級傷殘為23個月;四級傷殘為21個月;五級傷殘為18個月;六級傷殘為16個月;七級傷殘為13個月;八級傷殘為11個月九級傷殘為9個月;十級傷殘為7個月。
3、一到四級傷殘津貼:以本人工資為標準,一級傷殘90%,二級傷殘85%,三級傷殘80%,四級傷殘75%,按月領取。
4、生活護理費:以本統籌地區上年度社平工資為標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30%。
5、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照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6、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7、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8、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按照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支付標準為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五級44個月、六級38個月,七級26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4個月、十級8個月。
9、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內20元?天?人,統籌地區以外35元?天?人。
10、住宿費: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住宿費用,省內60元?天?人,省外115元?天?人。
11、交通費用: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費用,市內交通補貼15元?天?人,火車票、長途公共汽車、飛機等交通費用實報實銷。火車要求乘坐頭等席以下坐位、乘坐火車臥鋪和飛機的需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同意。
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待遇主要內容:
1、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3、5?6級工傷職工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4、達到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經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