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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最新消息成都工傷保險新政策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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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就醫伙食補助標準及規范市外轉診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成都高新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成都天府新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和金融服務局、經濟發展局,市社保局、市醫保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工傷職工就醫伙食補助標準及規范市外轉診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傷職工就醫伙食補助標準

工傷職工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每天20元計發。工傷職工需人員護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安排并承擔護送護理人員相關費用。

二、市外轉診有關事項

(一)工傷治療(除急救、搶救外)應在成都市工傷協議醫療機構治療。因治療條件限制,工傷職工需要轉診到成都市行政區域外就醫治療工傷的,須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或親屬)提出申請,由本市三級綜合、專科協議醫療機構簽署意見,報參保地經辦機構核準后,方可轉入指定的外地三級綜合或專科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或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其發生的一次性工傷住院醫療費用符合成都市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設施項目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二)符合本條第(一)項規定市外轉診的工傷職工乘坐長途汽車、火車(硬座、硬臥)、輪船(三等艙及以下)或根據傷病情需要且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使用救護車、飛機等特殊交通工具的,工傷職工交通費用據實報銷。符合本條第(一)項規定市外轉診的工傷職工往來旅途中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按每天200元定額支付。

三、其他事項

(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的標準,由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進行適時調整,并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二)本通知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各區(市)縣在貫徹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要及時報告市人社局。

延伸閱讀

成都市建筑業工傷保險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保障建筑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四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四部門《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四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5〕49號),《關于深入推進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6〕39號),《四川省職工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關于轉發建筑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川社險辦〔2015〕15號),市人社局、市建委、市財政局、市安監局、市總工會《關于印發成都市建筑業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成人社發〔2016〕5號)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參保范圍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業(含工商注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施工企業和外地在蓉建筑施工企業),應以建設項目為單位為其所使用的職工參加工傷保險。

(二)本實施細則中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屬構筑物設施相關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筑給水排水、采暖通風、建筑電氣、智能建筑及裝飾裝修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橋梁、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燃氣、熱力、垃圾處理、防洪等設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裝工程。

(三)機電工程(包括設備安裝、管道建設、消防建設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設、鐵路建設、涵洞隧道建設)、其他市政設施建設工程(包括廣場、園林建設、停車場等)的建筑施工企業參照本規定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二、參保登記

(一)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建設項目中標后,辦理施工許可證之前,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并在項目開工前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0.06%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該建設項目所涉及工期及所需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均按自然月計算。

(二)辦理參保登記手續需提供以下資料:

1.《中標通知書》或《承接工程通知書》(審核原件,收取復印件);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審核原件,收取復印件);

3.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營業執照(審核原件,收取復印件);

4.非“三證合一”營業執照的,還應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審核原件,收取復印件);

5.建設項目已經專業承包或勞務分包的,提供專業承包合同或勞務分包合同(審核原件,收取復印件);

6.施工總承包單位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加蓋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章);

7.《建筑業工傷保險開戶申報表》(樣式見附件1)。

三、參保證明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照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金額實繳后,由建設項目所在地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建筑施工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樣式見附件2)。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辦理建筑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建筑施工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并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

(三)《建筑施工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中的保險開始時間和保險終止時間以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交的施工合同的開工時間、竣工時間為準。建設項目保險有效期從保險開始時間起,到保險終止時間止。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辦理《建筑施工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后,又將工程專業承包或勞務分包的,應及時到建設項目所在地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同時提供專業承包合同或勞務分包合同。

(五)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工地顯著位置公示本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和投訴舉報電話。

四、變更延期

(一)建設項目晚于施工合同的開工時間開工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到建設項目所在地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工期手續。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供的開工報告書上的開工時間作為保險開始時間,保險終止時間可以根據原來的工期向后順延。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應向施工總承包單位出具《建筑施工項目工期變更參保證明》(樣式見附件3)。

(二)建設項目因故導致延期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預計竣工時間15日之前到建設項目所在地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延期手續,并提供市或區(市)縣建設或規劃行政部門出具的延期證明材料,變更項目竣工日期,按以下公式計算補繳工傷保險費:補繳費額=開工時繳費金額/原工期(月)×新增工期(月)。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應向施工總承包單位出具該建設項目的《建筑施工項目工期變更參保證明》。

(三)建設項目因故需停工一個月以上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到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暫停工傷保險計費手續,并提供市或區(市)縣建設或規劃行政部門出具的停工證明材料,每次申請最長停工時間為六個月,該建設項目竣工時間相應向后順延,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應向施工總承包單位出具該建設項目的《建筑施工項目工期變更參保證明》,停工期滿次月開始計費。

在停工期內,如需繼續延期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暫停計費到期15日之前到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繼續暫停建筑業工傷保險計費手續,并提供市或區(市)縣建設或規劃行政部門出具的繼續停工證明材料。

(四)建設項目因故導致延期,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及時到項目所在地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延期手續的,可提供市或區(市)縣建設或規劃行政部門出具的延期證明材料補變更項目竣工日期,補繳工傷保險費。保險時間從繳費的次日起重新計算至竣工日期。

(五)建設項目因故需停工一個月以上,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及時到項目所在地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暫停手續的,可提供市或區(市)縣建設或規劃行政部門出具的停工證明材料補辦停工手續,停工日期從辦理的次日起計算至證明材料的停工時間。

五、動態實名制管理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臺賬,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為建設項目參保登記后開通網上經辦,在項目開工之日起的30日內,應將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登記人員通過網上經辦報送到建設項目所在地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在項目施工期內,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應及時通過網上經辦報送當月人員增減變動名單。

(三)在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有效期內,因情況緊急臨時增加且未及時實名參保的符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建筑業職工在參保施工現場發生事故傷害,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應在發生事故傷害48小時內(節假日順延),到負責建設項目參保登記的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補辦人員參保手續。

(四)各區(市)縣人社局應指定區(市)縣社保局或醫保局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經辦機構。經辦機構要按要求,為參保人員及時辦理社會保障卡,實現工傷保險業務信息化。

六、退費辦理

(一)建設項目經建設或規劃行政部門證明在開工前取消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向辦理參保登記的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建設項目開工后,經建設或規劃行政部門證明未按原工程施工合同繼續施工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按照剩余工期月數占整個工期月數的比例向辦理參保登記的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退還已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剩余未計費部分。

(三)辦理退費手續所需資料:

1.根據建設工程具體情況需提供的建設或規劃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審核原件,收取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章);

2.施工總承包單位辦理退費手續的經辦人身份證(審核原件,收取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章);

3.施工總承包單位退費申請,應由發包單位確認并加蓋公章。(退費申請須加蓋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章);

4.部、省、市人社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七、項目參保注銷

(一)保險有效期結束后,對于無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人員的建設項目,由建設項目所在地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該建設項目辦理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

(二)保險有效期結束后,對于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人員的建設項目,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持《項目竣工報告》等相關材料,到參保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項目竣工備案,并辦理該建設項目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

八、工傷認定

(一)建設項目職工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應當由與其建立勞動關系或者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七條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規定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用工的施工單位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市)縣人社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施工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一年內,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市)縣人社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按照《成都市工傷認定工作規程》(成人社發〔2016〕20號)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提交材料。建設項目職工實際用工單位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的,還應當提交施工總承包單位出具的職工受傷情況的相關說明。

(三)對于工地內發生、事實清楚、當事人雙方無爭議的案件,各區(市)縣人社行政部門依法受理后,應實行“快立快結”,一般應當在1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九、勞動能力鑒定

(一)建筑業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被人社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二)工傷認定書載明的建筑業工傷職工的實際用工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應當按照《成都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規程》(成人社發〔2016〕20號)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向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區(市)縣人社行政部門提交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三)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成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部、省、市有關勞動能力鑒定規定辦理。

十、工傷保險待遇及申領

(一)在工傷保險參保有效期內,建筑業職工在為其實名參保的建設項目上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并被認定為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及部、省、市相關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1?4級工傷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建設項目使用已經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且經勞動能力鑒定為1?4級的,繼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保險待遇涉及職工本人工資的,按照職工工傷發生時成都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核定。

(二)按建設項目已實名參保的工傷人員,其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參保登記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參保登記的工傷認定書載明的用人單位向參保地負責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具體的申報資料和辦理流程,與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一致。

(三)建筑施工企業沒有對在建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施工人員發生工傷的或者以建設項目參保,但施工人員在保險生效時間開始之前或保險終止時間之后,以及停工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工程或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十一、項目竣工后的待遇支付

(一)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備案后,已實名參保登記的5?10級工傷人員,在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本細則第七條規定辦理項目參保注銷手續后,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部、省、市相關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已實名參保登記的1?4級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按規定支付。

(二)按建設項目已實名參保的建筑業職工在工程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且在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其所在用人單位要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期間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后,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由參保登記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工傷認定決定書載明的用人單位及時向參保地負責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也可根據工傷職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十二、基金管理

各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的建設項目工傷保險費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按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辦法核算和管理,接受審計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十三、其他事項

(一)8月1日前,已按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建委《關于印發成都市建筑施工企業非本市戶籍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成人社發〔2014〕44號)參加社會保險的建設項目,在保險有效期內,繼續按原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本實施細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三)本實施細則自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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