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止享受工傷保險情況有哪些?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工傷職工或其供養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2、拒絕治療的;
3、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應按照什么標準享受工傷待遇,所需費用誰負責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對于參保和未參保職工的所負責任是一樣的,只不過責任承擔的方式不同,用人單位如果未承擔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責任,就要承擔受傷職工工傷待遇的全部責任,同時保證參保和未參保職工在發生工傷時,享有工傷待遇的標準一致。
二、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包括中國境內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這些用人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雇工。
1、各類企業
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是指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雇傭勞動者為其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體經濟組織。
2、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3、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三、怎樣對工傷保險監督
(一)被保險人和工會組織有權監督單位如實報告因工傷亡情況。
(二)社會保險部門有權對單位的人數、工資總額、繳費工資、工傷保險待遇發放等情況及財務會計帳冊等有關情況進行稽查;單位應定期向被保險人公布繳費情況,接受被保險人及有關部門監督。
(三)社會保險監督機構是工傷保險基金的監督機構,由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門、單位和被保險人三方代表按等比例原則組成,依法監督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社會保險監督機構的活動方式由章程規定,其章程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四)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社會保險部門的基金收支和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各級社會保險部門應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五)單位和被保險人有權向社會保險部門查詢本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情況;社會保險部門應當提供相應的咨詢、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