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第二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㈠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㈡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㈢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八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㈠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㈡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三十條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按照下列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㈠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其年齡(周歲)距法定退休年齡大于或者等于10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依次為40個月、34個月、28個月、22個月、16個月、10個月的本人工資;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減10%;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㈡五級至十級傷殘的一次性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