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身損害賠償內容:
一、醫療費
醫療費根據縣(區)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受害人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可以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二、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下列海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處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四、交通費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受害人的委托代理人或受害人的近親屬由住地到事故發生地交警部門往返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或交警部門駐地、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
參照海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即50元/天。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其中住宿費可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150元/天的標準計算。
六、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七、殘疾賠償金
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每增加一級傷殘等級,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10%遞增,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具有二處以上傷殘的,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應以其本人傷殘的最高等級作為賠償的主要依據,在最高傷殘等級賠償比例的基礎上增加10%的賠償比例,但傷殘賠償指數的總和不能超過100%。
八、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九、喪葬費
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被撫養人生活費
根據撫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撫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撫養人還有其他撫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十一、死亡賠償金
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在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十二、當事人農村戶口適用城鎮居民賠償標準的界定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損害賠償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
十三、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的標準界定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