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費用標準(度)的通知
各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各基層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人民法庭:
根據江蘇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江蘇調查總隊發布的《江蘇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以及江蘇省統計局發布的全省收入支出指標,現將度我省相關賠償費用標準所依據的統計數據通報如下:
1、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
2、城鎮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23476元;
3、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958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參照該標準適用);
4、農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11820元。
職工年平均工資和江蘇省分細行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表,待統計局數據公布后再做通報。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2015年3月4日
人生禍福相伴,遇到交通事故是不幸的,懂得如何索賠維護自己的權益則是不幸中的萬幸。在此為您總結有關交通事故的13個賠償項目、計算方法以及舉證要點:
1、醫療費
“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藥費、治療費、康復費等費用。
在審判實踐中,一般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藥費、治療費等收費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療費的具體數額。
醫療費包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費用,也包括醫療證明或鑒定結論確定的必然發生的費用。后續治療費用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請注意:保存好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診斷證明、醫藥費、住院費等證據材料。
2、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有無固定收入分為兩種計算方法:
(1)有固定收入者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誤工費=工資÷工作時間×誤工天數
(2)無固定收入者:
誤工費=最近3年平均收入或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每月工作天數×誤工天數
請注意:醫療機構關于休息靜養時間的醫囑很重要。要積極收集因交通事故而發生的誤工時間、收入狀況證明和誤工減少的收入等,這需要用工單位開證明或者完稅證明。
3、護理費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計算;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為一人,可參照醫療或鑒定機構意見確定人數。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的,可根據年齡、健康狀況登因素確定護理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需要保存好相關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5、住院伙食補助費
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請注意:一般來說,住院天數很重要。
6、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包括食品及藥物營養等。
請注意:醫療機構關于補充營養的醫囑很重要。
7、死亡賠償金 (受害人死亡)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可支配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
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請注意: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可支配收入)是否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若高于,則可按照高的標準計算。
8、喪葬費(受害人死亡)
喪葬費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9、殘疾賠償金 (受害人因傷致殘)
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確定,自定殘之日起計算,計算方法同死亡賠償金。
但是根據傷殘等級的不同,需要乘以不同的系數(一級:100%;二級:90%;三級:80%;四級:70%;五級:60%;六級:50%;七級:40%;八級:30%;九級:20%;十級:10%)。
一般在開庭時提出申請傷殘等級鑒定,確認是否構成傷殘以及構成幾級傷殘,計算殘疾賠償金。
注意事項同“死亡賠償金”。
10、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11、被扶養人生活費
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或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1)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
(2)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歲以上按5年計算;
(3)有其他扶養人的,承擔應負擔部分。
(4)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上一年度城鎮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12、精神損害撫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數額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結合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遭受人身損害的程度等,由法院裁量。全國各地標準不一。
13、財產損失賠償
(1)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2)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注:法院可根據鑒定結論、該車輛的使用年限等因素確定損失的數額。
(3)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注:合理停運損失,是指用于貨物運輸、旅客運輸或者汽車租賃等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而產生的損失。
(4)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注:法院可根據被侵權人為獲得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已經支付的費用確定該損失的數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