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社廳發〔2013〕99號
各市、自治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為切實保障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調整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2012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發生工傷,鑒定為一至六級傷殘,并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領取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時間調整的工傷保險待遇從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標準(一)傷殘津貼。一至六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每人每月增加173元。(二)生活護理費。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按照其生活依賴程度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提高到2012年新發生工傷護理費的水平,即部分護理依賴調整為930元/月/人,大部分護理依賴調整為1240元/月/人,完全護理依賴調整為1550元/月/人。(三)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中2004年1月1日前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調整后實際領取額低于700元/月/人的,調整到700元/月/人。
四、調整待遇費用來源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調整待遇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中五、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工作要求工傷保險待遇調整關系到工傷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政策,確保調整、增加的工傷待遇及時、足額發放到相關人員手中。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有關情況應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用人單位應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切實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和利益的落實。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 海 省 財 政 廳
201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