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標準
醫療費:符合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工傷和外出醫療差旅費。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分別為(本人工資為基數)27個月、25個月、23個月、21個月、18個月、16個月、13個月、11個月、9個月、7個月;
傷殘津貼:1-4級傷殘人員按月傷殘津貼分別為(本人工資為基數)90%、85%、80%、75%。
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的傷殘人員,其護理費標準分別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50%、40%、30%;
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⑵因工死亡喪葬費: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⑶遺屬撫恤金:發放基數與標準:死者生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其配偶40%,其他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辦理條件
傷保險待遇申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職工經治療醫療終結期滿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在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鑒定為1至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
傷保險待遇申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因工傷死亡的工傷職工
傷保險待遇申領(工傷醫療費報銷)
1、認定為工傷職工
2、職工工傷醫療終結期滿不需做勞動能力鑒定的。
辦理材料
《工傷認定通知書》、《工傷醫療費審批表》、醫療費原始發票、《工傷保險待遇審批表》、《傷殘等級證》、火化證明等。
辦理流程
單位社保辦理人員持上述材料到當地社保經辦窗口辦理相關報銷手續。
辦理地址及時限
辦理時限:審核通過,即時辦理
辦理地點:
新鄉各區縣市的社會保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