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記者從江西省人社廳獲悉,為保障江西省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工傷權益,近日,江西省人社廳、江西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通知,要求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按照下發的《江西省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的通知要求,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省直駐昌單位在省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參加工傷保險,其他單位按照屬地原則在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工作人員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包括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同一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相同。費率按照國家規定的一類行業0.2%執行,費率水平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按規定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