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建筑業行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維護建筑業職工的工傷保險權益。近日,撫州市人社局、建設局、安監局、總工會聯合下發了《撫州市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實施方案》,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實施方案》具有六大特點:
一是完善工傷保險參保政策,擴大工傷保險參保覆蓋面。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可以按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可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對未提交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證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住建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二是明確工傷保險費繳費方式,確保繳費資金來源。建筑單位中相對固定的職工,按在職職工工資總額1%的標準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流動性大的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可按工程總造價的1‰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參與競標,并在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
三是建立健全勞動關系確認機制。建筑施工單位應依法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要認真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對未簽訂勞動合同而發生工傷的,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等其他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系。
四是規范工傷認定程序,簡化工傷鑒定手續。明確了依法進行工傷認定中用人單位以及施工總承包單位的應盡責任,如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行政部門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要優化程序,簡化手續,縮短認定、鑒定時間,提高服務效率。
五是完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保障工傷職工待遇不中斷。對在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職工,其所在用人單位要繼續保證職工的法定待遇,待完成認定及鑒定后,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對難以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可以參照撫州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 作為計發基數。
六是明確各單位職責,維護建筑工人權益。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及時、如實向安全監管、建設等負有監督職責的部門報告,并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工作;各級工會要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努力將建筑施工一線職工納入工會組織,為其提供維權依托;人社、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能,對違法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業職工工傷保險權益。
工傷保險利國利民,此前撫州市先后出臺了《撫州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關于推進我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實行工傷保險儲備金市級調劑制度,降低了縣級經辦機構的支付風險,增強了工傷基金的抗風險能力。這次《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實施方案》的執行,將更系統、更全面、更深入地推進該市的工傷保險工作,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