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醫療費不得重復享受
2011年6月,王某到某包裝公司從事紙箱包裝工,雙方簽訂了4年的勞動合同。公司為王某購買了雇主責任保險,但沒有依法繳納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費。2013年3月18日,王某因工受傷住院治療,自己墊付了醫療費。該醫療費后由保險公司給予報銷。王某就其墊付的醫療費與公司協商未果,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包裝公司報銷他墊付的醫療費。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規定,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該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由此而知,包裝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為王某繳納工傷保險費,導致王某不能通過工傷保險基金享受醫療待遇,王某有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要求包裝公司支付工傷醫療待遇。
但具體到本案,王某應享受的工傷醫療待遇已經由保險公司予以報銷。比照侵權賠償責任與工傷保險待遇競合時運用的“同一損害后果,可以獲得雙重賠償,但因工傷事故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等其他直接費用,原則上不得重復計算”的裁判規則,王某主張的醫療費,經濟上已經獲得彌補,權利也得到了救濟。所以,王某要求包裝公司支付工傷醫療費的仲裁請求,于法無據。最終,仲裁委裁決駁回了王某的仲裁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