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24)日,記者從市人社局獲悉,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為推進建設施工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維護建設施工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障權益,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安監局、市總工會四部門日前聯合下發《關于做好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
實現全市建筑工程項目、項目建筑工人全覆蓋
該《通知》規定,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所有建筑施工企業,均應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落實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為工程施工期間參與項目建設(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的所有法定勞動年齡內的職工(含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
參保方式和計繳辦法
該《通知》規定,建筑施工企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建筑施工企業應以職工工資總額之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可優先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持建設項目中標通知書、施工項目承包合同書、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等資料,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一次性代繳工傷保險費。施工總承包企業按建設項目參保繳費后,其參與項目建設職工的工傷保險關系自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之日起生效。未申報的職工發生工傷,由施工企業負責。
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該《通知》規定,施工企業未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對在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職工,其所在施工企業要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期間的法定待遇,待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后,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其中應由施工企業支付的待遇,工傷職工所在施工企業要按時足額支付,也可根據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破解建筑行業從業人員工傷維權難
對于其他行業,建筑業安全生產事故較多,工傷風險高,因此農民工工傷維權事件多發,為破解建筑行業從業人員工傷維權難等問題,該《通知》規定,對未提交社保經辦機構開具的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證明的建設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具備條件的企業工會要設立工傷保障專員,學習掌握工傷保險政策,介入工傷事故處理的全過程,了解工傷職工需求,跟蹤工傷待遇支付進程,監督工傷職工各項權益落實情況。人社、住建、安監等部門認真履行各自職能,對違法施工、非法轉包、違法用工、不參加工傷保險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業職工工傷保險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