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醫療費用
工傷醫療費用:治療工傷所需費用享受因工醫療待遇,這些費用一般包括住院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全額支付。但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到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醫療機構搶救。在非協議醫療機構急救的,脫離危險后應及時轉到協議醫療機構醫治。異地發生事故傷害在外地醫療機構救治的,經急救脫離危險后應轉入本市的協議醫療機構治療。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康復性治療的,須由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并報經辦機構確認。
根據鄭州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第29條的規定:受傷職工在工傷認定之前的醫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醫療規定的費用,由經辦機構予以報銷。繼續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向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結算。
二、康復治療費
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康復性治療的,須由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并報經辦機構確認。
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三、停工留薪期工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 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四、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河南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 或者30%。度鄭州市職工平均工資48738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為每人每月2030.7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為每人每月1626.4 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不低于每人每月1218.45元。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
工傷人員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等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以往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為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在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住院治療,每人每天25元;在其他地區住院治療,每人每天20元。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如工傷職工本人每月工資是2000元七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26000元,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如果本人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高于鄭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鄭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如果本人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低于鄭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鄭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七、傷殘津貼
如果工傷職工決定退出工作崗位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獲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根據鄭州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第3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七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36個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為12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度鄭州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是48738元即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 194952元。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4年以上、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80%支付;依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八、輔助器具費
輔助器具費是指工傷職工為了生活方便或重新就業的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這項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由于《工傷保險條例》并沒有對這種標準作出規定,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的規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的“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工傷保險條例》中輔助器具賠償金額的計算也應以“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九、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賠償項目
工傷醫療費用、康復治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輔助器具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