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推進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降低建筑施工企業生產經營風險,切實保障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現根據《社會保險法》、《建筑法》、《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關于全面推進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及建筑施工企業特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參保范圍
1.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建筑施工企業,均應依法為參與其施工項目的所有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
2.建筑施工企業中已按規定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五項社會保險費的職工,仍按原規定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二、參保主體
3.建筑施工企業以工程項目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實行總承包制的項目,總承包工程中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的務工人員工傷保險費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繳納。
4.在我市注冊的建筑施工企業,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項目的,要為施工項目的全部務工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
5.在外地注冊的建筑施工企業,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項目的,如未在外地為項目的所有務工人員辦理工傷保險手續的,則應當在我市為施工項目的全部務工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
6.在我市注冊的建筑施工企業,到外地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如未在我市為項目的所有務工人員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的,則應當按規定在施工項目注冊地為項目所有務工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
7.建筑施工企業在為務工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同時,可自主確定為務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三、參保程序
8.總承包企業在簽訂總承包合同后,應填寫《鹽城市建筑施工務工人員工傷保險繳費申報表》一式四份,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繳費手續,并繳納工傷保險費。
9.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手續時需提交以下資料:法人代表身份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社會保險登記表》、《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花名冊》。施工工程項目實行分包的,申報備案工作由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
10.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原國家勞動保障部和建設部《關于做好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工地顯著位置懸掛《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公示》,告知務工人員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以及發生工傷后的保障、投訴、舉報渠道和工傷待遇標準。
四、繳費費率
11.建筑施工企業按項目參保的繳費標準為:市政工程為項目總造價的0.06%;房屋建筑工程為項目總造價的0.15%;拆除工程按拆除面積每平方米1元計繳工傷保險費。
12.按照工傷保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市、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建筑施工企業上年度工傷保險費的收支情況,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施工企業考核情況,提出費率調整意見,按照建筑業務工人員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五、參保期限
13.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合同截止之日止。合同期滿后參保職工的工傷保險關系自動終止。建設項目合同工期延長,總承包單位于合同到期30日前向社保經辦機構備案,保險期限相應延長。
14.建設工程項目追加預算的,追加的部分應按規定補繳工傷保險費。追加預算后工程期限延長的,工傷保險參保期限相應延長。
15、已為務工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建設項目名稱發生變更的,有關單位依法到相關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持批準文件或有效證明及時到市、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六、參保人員管理
16.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應實行人員動態管理。工程項目應配備勞資專管員,并建立務工人員作業花名冊、考勤記錄(進場和離場時間)、工資表等用工臺賬。人員發生變化時,應當在其上崗前、離崗后及時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新增、減少人員名單及參保花名冊。
17.因臨時增加(減少)或調用工人等特殊情況但未能及時報送增(減)員職工花名冊,臨時增加或(減少)調用務工人員發生工傷的,應在事故發生第一時間內向市、縣(市、區)人社部門、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提供臨時調用的相關資料,由市、縣(市、區)市人社部門會同城建行政管理部門調查確認后,按參保人員處理。
七、工傷認定
18.務工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其所在的建筑施工企業應在事故發生第一時間內向當地人社部門、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工傷事故備案,并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30日內向當地的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9.務工人員在遭受事故或職業病傷害后,建筑施工企業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務工人員本人或其直系親屬、企業工會組織也可作為申請人,在務工人員遭受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直接向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0.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參保單位未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及有關費用由該單位承擔。
八、工傷保險待遇
21.建筑企業為務工人員參保繳費次日起,務工人員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即可按相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務工人員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工傷保險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22.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發生工傷事故的工傷待遇,以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基數計發。
23.建筑施工企業沒有參加工傷保險或超過工程合同期限未申請延期補繳工傷保險費,務工人員發生工傷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由所在建筑施工企業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
24.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在遭受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傷害后,由該建筑施工企業先行墊付相關工傷費用,再由該建筑施工企業持有關手續到經辦機構結算工傷保險待遇。
九、建立部門聯動把關機制
25.人社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實施勞動監察;對未為務工人員辦理工傷保險手續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企業,責令其限期參保,拒不參保的,依法進行查處。
26.建設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企業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對其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情況進行把關;未辦理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的項目,不予辦理安全監督手續。
27.人社部門和建設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推進建筑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平臺。人社部門要定期向建設部門反饋建設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事故發生及工傷待遇支付等情況;建設部門要定期向人社部門反饋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開、竣工情況及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情況。
十、法律責任
28.建筑施工企業、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嚴格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十一、附則
29.本市范圍內交通、水利、園林等其他各類工程的施工單位均應當參照本辦法要求,為施工項目所使用的務工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
30.本辦法從 月 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后,若國家、省頒布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