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職工工傷待遇如何支付?
答: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負責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
問:傷殘職工再次發生工傷,如何享受工傷待遇?
答:工殘職工再次發生工傷,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新受到事故傷害的工傷部位所確定的傷殘等級享受,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問: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資格認定條件及計發標準?
答: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的范圍,按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其中,子女不滿18周歲,女性滿55周歲、男性滿60周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沒有年齡限制)。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的資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核定。
問:工亡遺屬如何進行領取待遇資格復查認定?
答:每年4—6月進行一次生存復查認定,通常有兩種方式:
1.一般人員采取面對面認定方式,即工亡遺屬本人攜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證》,學生還需學生證或學校證明;行動不便的工亡遺屬其家屬可提供按要求拍的兩寸彩照和社區證明及以上材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認定。
2.異地工亡遺屬采取發函認定方式。
對不按規定進行認定的人員暫停發放相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