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省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水平的依據是什么?
我省今年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水平的依據,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經省政府同意,將2010年、2011年、2012年三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平均增長幅度數13.6%,作為這次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水平的測算依據。據此,我們測算了今年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標準。
二、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執行時間是如何確定的?
為落實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關于系統調整社會保險待遇問題》的要求,今年我省調整工傷保險待遇執行時間確定為1月1日,目的是和我省基本養老保險金調整同步實施,有利于建立工傷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
三、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的水平是如何確定的?
報經省政府同意后,依據近三年我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平均增長幅度數13.6%以及2013年傷殘津貼月人均2119元、供養親屬撫恤金月人均955元,進行測算后確定將288元、130元分別作為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其他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的基準數,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依次增加或減少,最終確定了1至6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的標準水平。
四、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本次調整意見規定的調整范圍是2013年12月31日(含31日)前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規定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規定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在2013年12月31日(含31日)前雖然進行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程序,但已經死亡的、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以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人員不屬于調整范圍。
五、傷殘津貼可增加5%幅度調整是如何規定的?
調整意見規定了統籌地區和省級統籌行業單位調整的標準,同時,考慮到個別統籌地區基金結余量大以及統籌地區之間待遇水平相差不宜過大等因素,規定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1至4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調整可適當上浮,視統籌地區實際情況,可按照本次意見的調整標準,上浮比例不超過5%,其余待遇的調整標準按本次調整意見執行。
六、我省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的指導意見是怎樣制定出來的?
為建立我省工傷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落實好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關于系統調整社會保險待遇問題》的要求,在對各統籌地區基金、符合調整人員范圍及人數等詳細了解情況下,調整指導意見是在認真測算、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
七、工傷保險待遇調整資金支付渠道是如何規定的?
參加了工傷保險,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含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按本次意見調整后,由用人單位支付;調整增加5級、6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恤金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