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及費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參保費率原執行行業類別費率(一類行業0.7%、二類行業1.5%、三類行業2.5%,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內人員0.3%、編外人員0.5%)。現工傷保險參保費率根據渭人社發【2014】128號文件《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于7月1日至6月30日費率下浮至各行業基準費率的50%(即一類行業0.35%、二類行業0.75%、三類行業1.25%,事業單位下浮至0.2%)。
2、工傷保險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包括住院醫療費、伙食補助費、交通
(2)傷殘待遇:傷殘待遇分為一至十級,一級最重,十級最經。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A、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級傷殘為27個月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本人工資;B、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伯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C、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D、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因工死亡待遇: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其標準為: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喪葬補助金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第4 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4)工傷康復待遇:工傷職工康復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