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國家標準局
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1986年5月31日,國家標準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UDC 658.382 GB6441—86(國家標準局1986年5月31日發(fā)布 1987年2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是勞動安全管理的基礎標準,適用于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工作。
1. 名詞、術語
1.1 傷亡事故:指企業(yè)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以下簡稱傷害)、急性中毒(以下簡稱中毒)。
1.2 損失工作日:指被傷害者失能的工作時間。
1.3 暫時性失能傷害:指傷害及中毒者暫時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的傷害。
1.4 永久性部分失能傷害:指傷害及中毒者肢體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喪失的傷害。
1.5 永久性全失能傷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傷者造成完全殘廢的傷害。
2. 事故類別
01 物體打擊
02 車輛傷害
03 機械傷害
04 起重傷害
05 觸電
06 淹溺
07 灼燙
08 火災
09 高處墜落
010 坍塌
011 冒頂片幫
012 透水
013 放炮
014 火藥爆炸
015 瓦斯爆炸
016 鍋爐爆炸
017 容器爆炸
018 其它爆炸
019 中毒和窒息
020 其它傷害
3. 傷害分析
3.1 受傷部位
指身體受傷的部位(細分類詳見附錄A.1)。
3.2 受傷性質
指人體受傷的類型。
確定原則:
a. 應以受傷當時的身體情況為主,結合愈后可能產生的后遺障礙全面分析確定;
b. 多處受傷,按最嚴重的傷害分類,當無法確定時,應鑒定為“多傷害”(細分類詳見附錄A.2)。
3.3 起因物
導致事故發(fā)生的物體、物質,稱為起因物(細分類詳見附錄A.3)。
3.4 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傷害及中毒的物體或物質(細分類詳見附錄A.4)。
3.5 傷害方式
指致害物與人體發(fā)生接觸的方式(細分類詳見附錄A.5)。
3.6 不安全狀態(tài)
指能導致事故發(fā)生的物質條件(細分類詳見附錄A.6)。
3.7 不安全行為
指能造成事故的人為錯誤(細分類詳見附錄A.7)。
4. 傷害程度分類
4.1 輕傷
指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4.2 重傷
指相當于表定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
4.3 死亡
5. 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5.1 輕傷事故
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5.2 重傷事故
指有重傷無死亡的事故。
5.3 死亡事故
a. 重大傷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 ̄2人的事故。
b. 特大傷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6. 傷亡事故的計算方法
適用于企業(yè)以及各省、市、縣上報企業(yè)工傷事故時使用的計算方法有:
6.1 千人死亡率:表示某時期,平均每千名職工中,因傷亡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數。
計算公式:
死亡人數 3
千人死亡率=------------×10 (3)
平均職工人數
(1)
6.2 千人重傷率:
表示某時期內,平均每千名職工因工傷事故造成的重傷人數。
計算公式:
重傷人數 3
千人重傷率=------------×10 (2)
平均職工人數
適用于行業(yè)、企業(yè)內部事故統計分析使用的計算方法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