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領流程
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的第一個工作日,通知統籌地區人社局及其參保的社保局,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人社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應延長。)待受傷職工出院后,攜帶人社局出具的工傷有關資料以及醫院治療資料等向統籌地區社保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結算完畢后,用人單位到社保局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審批表,用人單位賬務部門憑此表向受傷職工支付相應的待遇金額。
二、所需資料
1.《潮州市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一式兩份)(可到社保局官網下載);
2.收費憑據;
3.工傷情況書面報告(由用人單位出具);
4.《交通事故認定書》(因交通事故造成時需提供,原件或復印件);
5.《工傷認定決定書》(由人社局出具);
6.《傷殘等級評定書》(由人社局出具;對于可享受傷殘待遇而又自愿放棄評殘的,須本人書面放棄傷殘待遇申請,加附單位意見及蓋章);
7.申請人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8.門診病歷(報銷門診醫療費用時需提供);
9.醫療資料(費用清單、疾病證明書、出院小結);
10.轉院需提供《工傷職工轉院申請表》(可到社保局官網下載)(醫療終結期滿需要延長、康復、安裝、更換輔助器具、老工傷、評定傷殘后仍需治療的,還需提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的相關證明材料及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出具的證明);
11.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或者工亡的,其供養親屬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供養親屬的身份證復印件;(2)與工亡職工的關系證明;(3)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5)孤兒、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門相關證明;(6)在校學生提供學校證明;(7)學齡前兒童提供居委會證明;(8)郵儲銀行賬號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