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項社會保險中,工傷保險的參保人數最為眾多,而參保人受工傷前后,其權利和義務也備受人們關注。記者昨日從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由該局制定的《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簡稱規定)正式出臺,規定明確,廣州市將對參保人按所在行業的工傷發生危險程度進行分類參保,一共分三類,最低一類繳費費率為0 .5%,最高為三類行業繳費費率為1.5%。
單位未參保繳費仍要照章賠償
按照若干規定的要求,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為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工勤人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費根據一、二、三類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分別按上年度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 .5%、1.0%、1.5%的比例征集。工傷保險參保費用,完全由單位繳交,個人無須繳交。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職工在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相關的待遇。
為預防工傷、獎勵工傷少發生企業,廣州實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和獎勵率制度。根據用人單位安全生產、工傷預防狀況和工傷事故發生率以及用人單位對應行業繳費費率,確定用人單位的浮動費率和獎勵率,并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稱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等因素,每年7月進行一次浮動費率和獎勵率調整。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獲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總額占該用人單位所繳納工傷保險費總額的比例(簡稱收支率)劃分檔次;蛱嵘,或降低單位下一年度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每次調整幅度為原繳費費率的30%-35%左右。一類繳費費率為0 .5%的行業,不進行調整。
單位否認工傷需承擔舉證責任
在工傷認定方面,規定同時明確,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并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限內提交證據,逾期不舉證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工傷職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康復)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進行停工留薪期確認。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