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這就是說,你雖然是在試用期,但是依然屬于該條例中的勞動者,依法受該條例調整。該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市社保局工傷保險科副科長汪建鋒:工傷職工認定有個“無責任”原則,符合認定范圍的,就算職工一定程度上違規操作機器,也是算工傷的。
參保職工一旦認定為工傷,是百分之百全額支付的。市內的定點醫療機構都可以進行直接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