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損害。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有6個原則。下面就由小編為您介紹這個6個原則。
1、普遍與特殊關系原則。
精神賠償應普遍適用一切人身損害賠償之中,但是因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受害人、社會對事故行為人加害人的寬容及立法習慣人們已普遍接受一般賠償原則。因此,只宜在超出一般賠償的后果給受害人造成特殊的精神損害時,才能特殊使用。
2、堅持社會信任原則,兼顧事故行為人的主觀違法性和事故的嚴重性。
事故行為人雖造成事故是過失的,但其違章則是故意的,對嚴重違章如酒后駕車、肇事逃逸、駕駛制動不和格的車輛等造成嚴重人身損害的如重傷殘疾等,對這種嚴重違章造成人身嚴重損害有必要加大精神賠償的賠償數額,但不能以“懲罰”判付賠償。
3、精神損害賠償的社會認同性。
精神賠償是隨社會發展進步而產生發展的,它的賠償應充分考慮社會的認同。精神賠償應在生命權及健康權被侵害到一定程度達到社會認同的足以單獨請求精神賠償的程度才能請求。
4、適當補償、限制原則。
由于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很難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質損失內容的相應價值,依據一般的侵權損害賠償原則難以正確處理,賠償數額的確定只能是一種補償性的,而不是等價性的,只能是適當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損害,期望通過對受害人的經濟補償,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減輕或消除,從而起到撫慰作用。這也是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所決定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非財產性責任方式和“賠償損失”財產性責任方式五種。對精神損害賠償適用金錢賠償的,應對賠償范圍和賠償數額作出適當的限制,靈活處理,防止“只撫不賠”和“只賠不撫”兩個極端,對于加害程度較輕,影響不大時,也可以采取其他承擔責任的方式,如賠禮道歉、定期看望,從而正確發揮我國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功能。
5、公平合理原則。
這是處理民事案件普遍適用的原則。其涵義是指適用金錢賠償的精神損害時,應從案件的具體情況出發,綜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確定一個適當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具體要求是一方面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讓侵權人占到便宜,另一方面要從實際出發,給受害人以適當的賠償金,以彌補其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不使受害人吃虧。
6、確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權原則。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法官或合議庭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經過一定的造法活動,對賠償數額靈活確定的權力。由于精神損害與物質賠償之間沒有內在的比例關系,涉及到受害人生理、心理、意志、精神的損失,是一些目前科學技術無法采用金錢精確計算的客體,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很難在法律上限定一個標準數額幅度或者確定一個最高的賠償限額。所以應賦予法官或合議庭擁有自由裁量權,適用自由心證原則進行處理。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涉及精神損害賠償時,法官或合議庭應根據《民法通則》以及最高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審判實踐經驗,結合具體的案情,當事人本身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情況,對賠償數額進行取舍、增減,以確定一個相當或適當的賠償數額。適用這一原則應當注意,法官或合議庭自由行使裁量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授權范圍內,不能完全自由行使,毫無限度,使賠償數額要么偏高,要么偏低。從我國目前侵害“四權”的精神損害賠償案件來看,賠償數額的確定普遍偏低。過低的賠償數額導致片面強調象征性,而過高的賠償數額可能導致片面強調懲罰性,有人格商品化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