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在有《工傷保險條例》來保護勞動者受工傷后的權益。但是很多勞動者卻不知道到如何認定工傷,工傷認定需要什么材料?有關工傷認定的幾個常見問題現在就來告訴大家。
問題一:工傷申報的條件
工傷申報時需要一定的條件的,那么需要什么條件呢?
1.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2.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問題二:工傷申報的材料
1.首次病歷或疾病診斷證明;
2.傷者身份證及復印件;
3.勞動關系證明;
4.用人單位提出申請或傷者委托他人申請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5.屬參保職工,受傷情形明確屬工傷,目前還在工傷協議醫院住院治療的應填報,
6、屬于下列情況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2)因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
(3)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5)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診斷證明和舊傷復發確認書。
對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證明材料的,應書面說明情況。
問題三:工傷申報程序
一、用人單位應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二、用人單位未按上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